两版停产通知所列设备范围不同,核对计费事项时,需要先分清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三条线,再以逐项设备对照表作为确定拟议委托范围的底稿。设备范围的差异属于案件材料层面的事实,需要先比对清楚差异落在哪些设备、哪条生产线,再判断这些差异是否带来额外工作量或第三方费用,最后把结论写入与律所协商的书面委托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迪庆藏族自治州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在缺少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无法确定。
一、先分清三类费用,再谈核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两条划出了诉讼费用的边界:交纳范围与标准按该办法执行,诉讼过程中不得超出该范围和标准加收费用。
第八条列举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环保关停类行政诉讼中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落入上述第(四)项,需结合具体诉讼请求与法院立案情况核对。
鉴定、评估等费用另有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设备范围争议往往牵涉评估,这部分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科目。
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核对时可以把合同列明的工作事项与两版通知的差异逐条对应。
二、两版通知的设备范围怎么对
建议按下列维度做一份对照表,这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核对维度 | 能核对什么 |
|---|---|
| 作出主体、文号、作出日期、送达日期 | 区分两份文件各自的时间与来源,避免把不同阶段的文件当作同一份使用 |
|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 判断差异属于表述不同还是设备实体不同 |
| 安装或存放位置、所属车间或生产线 | 判断差异设备是否落在实际停产范围内 |
| 与排污环节、治污设施的对应关系 | 判断差异是否影响关停范围的实质认定 |
| 是否需要评估、鉴定 | 对应第十二条的第三方费用 |
两份文件的作出时间、主体、文号本身可以不同,核对时分别记录即可,不宜仅凭差异推定文件效力或认定违法。
三、把差异落到书面约定
依据对照表,可与律所协商:差异部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按件、按阶段还是按工时计费,差旅、文印等实际支出如何承担。评估、鉴定费用按第十二条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签署前建议核对合同中的服务事项清单是否与两版通知的差异一一对应,并保留缴费凭证与发票。
如需就迪庆藏族自治州环保关停行政诉讼的委托事项作准备,可以先整理上述对照表与两版通知原件,再向律所说明拟议工作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原文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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