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厂房拆迁中,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律师委托材料宜按“谁委托、谁享有补偿关系、谁实际经营”三条线分开归集: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由实际签约的委托人出具;租赁合同、租金凭证用于核对承租关系;营业执照、纳税与水电、设备清单、员工社保等用于核对实际经营及停产停业损失。三组材料指向同一厂房、同一期间时,再合并说明;指向不同主体或不同期间时,分别列明并注明待核实事项。
一、先区分三类主体,再决定材料放在哪一组
**委托主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主体,是委托手续的签署人。委托人为公司的,通常需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需要身份证明。委托材料首先核对名称、公章、签字人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承租关系主体。**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方确认材料,用于核对谁与厂房出租方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装修投入归属及转租约定。这类材料说明承租人的合同地位,不直接等同于实际经营事实。
**实际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水电费单据、员工社保、购销合同、设备清单等,用于核对谁在厂房内实际组织生产经管。资料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承租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时,上述补偿项目分别由谁主张、依据哪些材料主张,需要按这一条先核对“征收当事人”与实际损失主体,再整理材料。
二、委托手续按程序阶段准备,诉讼阶段有明确人数限制
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须符合法定形式。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按该条,委托人数为一至二人,律师属于可被委托的人员范围;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是核对代理关系的常用材料。委托人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较为稳妥。
在协商、评估等前期阶段,委托合同可以写明拟由律师参与的事项范围,例如协助核对补偿项目、参与协商、对评估提出意见等;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需要区分的是,资料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评估委托,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这属于征收评估程序中的委托,与当事人委托律师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材料不应混同。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分组
| 材料 | 主要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 委托人 | 签约与授权主体资格 | 名称、公章、签字人保持一致 |
| 租赁合同、租金凭证 | 承租人 | 租赁关系、期限、装修约定 | 与实际经营人是否同一、有无转租 |
| 纳税、水电、社保、设备清单 | 实际经营人 | 实际经营及停产停业损失 | 地址、期间与涉案厂房对应 |
|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 | 代理权限、委托人数 | 行政诉讼阶段为一至二人 |
| 律师委托合同 | 委托人与律所 | 服务范围、费用约定 | 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
建议先比对同一事项上的主体名称与期间: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登记主体、纳税主体不一致时,分别标注各自材料能证明的事实,再与律师沟通哪些材料用于说明承租关系、哪些用于说明经营损失。涉及风险代理的,资料显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含义、禁止适用范围及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是否采用以及具体计费,以双方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可就委托材料分组、代理权限及服务范围提供沟通准备;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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