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通知所列经营主体与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一致时,计费材料的核对可以围绕“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展开:先把关停通知的相对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实际付款人和票据抬头逐项对应,确认律师服务费由谁委托、按什么口径计费,再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单独核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是两类不同项目,需要分开整理。
一、先分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上述条文调整的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汉中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包含范围,可以与律所核对委托合同后确定。
二、主体不一致时的材料核对方法(建议)
建议按“一类材料对应一个主体”的方式列表比对,重点看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 关停通知:载明的经营主体名称、证照信息(如有)、送达对象、送达时间与签收人;
- 租赁合同:承租人名称、签订时间、租赁标的与经营用途,是否与通知载明主体一致;
- 委托合同: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主体、委托事项范围(是否包含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
- 付款与票据:实际付款账户名称、发票抬头,是否与委托合同委托人对应;
- 实际经营材料:以承租人名义办理的许可、缴费、用工等记录,用于说明通知相对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核对时,不同程序阶段的日期、不同法律角色本身可以不同;这些差异是否影响主体认定,需结合材料进一步核实。关停通知相对人与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同一、诉讼中如何确定主体,属于需要结合送达对象和实际经营情况判断的问题,建议在咨询时一并说明。以上清单为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要求。
三、与律所沟通计费口径的准备
可以就以下事项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委托主体如何确定,通知相对人与承租人不一致时由谁作为委托人,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行政复议及一审、二审,差旅、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如何承担,付款与开票如何对应。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主要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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