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怎么分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分清坠落的究竟是什么:是从楼上抛下或坠落的物品,还是建筑物自身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前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责任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条件;后者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采取过错推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怎么分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分清坠落的究竟是什么:是从楼上抛下或坠落的物品,还是建筑物自身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前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责任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条件;后者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采取过错推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两种条文对举证方向的安排并不相同,因此受害人一方和物业一方需要准备的证据也不一样。如果损害发生在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还可能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衔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结合手头材料先核对属于哪一种情形,再确定举证重点。

一、先分清三类情形,举证方向随之不同

高空坠物案件的第一件事,是判断坠落物的来源和性质,这直接决定适用哪一条规则。

第一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款确立了“具体侵权人优先、难以确定时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的顺序,并且给使用人留出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免责出口。

第二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外墙脱落、空调外机坠落、阳台花盆架脱落等,通常落入这一条的讨论范围。

第三类是损害发生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类情形的关键差别在于:谁需要主动拿出证据、证明什么内容。受害人在报案和就诊阶段就应当尽量把坠落物、现场位置、楼栋单元固定下来,因为后续适用哪一条,往往取决于这些基础事实。

二、物业责任的条文条件: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处理高空坠物问题,物业责任最直接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一款把责任条件写得很明确: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条文使用的是行为义务违反的表述,没有像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那样直接写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在举证准备上,双方的材料会围绕同一个焦点展开,即物业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达到“必要”的程度。

从受害人一方看,需要收集能够反映物业未采取或者未充分采取措施的材料,例如事发楼栋是否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识、公共区域监控是否覆盖、日常巡查记录是否存在、此前是否发生过同类坠物而物业未处理、外墙或公共构件是否长期存在脱落隐患而未维修等。这些材料的证明对象不是“物业一定有责任”,而是“物业在事发前对可预见的风险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从物业一方看,抗辩材料通常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与巡查台账、警示标识的设置照片、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后的报修和维修记录、事发后的应急处置记录、与业主沟通的宣传材料等。这些材料用于说明其已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条文只写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列举具体项目,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措施清单。不同楼龄、不同业态、不同风险环境下,“必要”的判断会有差别。因此材料准备应当围绕事发楼栋的实际情况展开,不宜套用其他项目的做法直接类比。

三、过错推定与行为义务:两条文的举证结构差异

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放在一起对照,可以看出举证结构上的明显差异。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条文明文规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场景中,管理人处于需要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位置。以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为例,其需要提交检修记录、验收资料、日常维护台账等,说明对脱落部位已尽到管理和维护职责;提交不出来,就要面对不利后果。这一条还规定了追偿路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则把责任条件落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上,条文没有使用“不能证明”的反证表述。因此在抛掷、坠落物品的场景中,主张物业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先围绕“未采取必要措施”形成证据,物业则提交已采取措施的材料进行对抗。具体到个案中如何把握举证的分寸,由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判断,本文只按条文表述说明准备重点。

对受害人而言,这一差异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坠落物属于外墙、悬挂构件等建筑物本身或其附属物,举证重心可以放在要求管理人说明维护情况;如果属于不明来源的抛掷物或坠落物,则需要把工夫下在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上,包括警示、监控、巡查、隐患处理等环节。

四、公安调查环节与证据固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款把调查查清责任人写入了条文,也提示受害人在事发后及时报警、保留受案和调查材料的重要性。

对受害人来说,报警记录、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材料,既是查清具体侵权人的途径,也是后续主张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或者物业责任的基础材料。对物业来说,配合调查、提供监控视频和出入记录,同样属于事发后处置的一部分,相关记录也会成为后续判断其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材料。

证据固定宜尽早进行。现场照片应当体现坠落物与楼栋的相对位置、坠落点与通行区域的关系;监控视频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和提取时间;就医记录应当完整,包括首诊病历、影像资料和费用票据。伤情较重需要评估伤残的,鉴定意见会成为计算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时机可以结合治疗情况另行核实。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厘清事实和准备咨询材料,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核对项 具体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时间地点 事发日期、时段、具体楼栋单元、坠落点位置 确定适用哪一条规则、确定可能加害范围
坠落物性质 是抛掷物、坠落物品,还是外墙、空调外机、花盆架等搁置物悬挂物 区分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报警与调查 报警时间、受案回执、公安调查进展 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
现场证据 照片、视频、监控覆盖情况、目击者联系方式 坠落来源与现场状况
物业措施 警示标识、巡查台账、维修记录、监控运行、隐患处理记录 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物业服务文件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交接记录 物业的管理职责范围
损害后果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材料、鉴定意见 损害数额的计算基础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对齐主体和时间:例如同一栋楼的巡查记录与维修记录是否连续、警示标识的设置时间是否早于事发、监控设备在事发时段是否正常运行。这些比对有助于把“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从笼统评价落到具体事实上。

六、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涉及高空坠物的法律事务,费用通常分几块,需要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依据委托合同确定,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写清;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收费通知缴纳,与标的额和程序类型相关;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另行发生,由鉴定机构按规定收取。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一阶段的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金额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其他案件的支出来推算。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事发经过的书面梳理、报警与受案材料、现场照片和视频、全部就医资料与费用票据、与物业沟通的记录、物业服务合同或缴费凭证。如果具体侵权人尚未查明,说明公安调查的进展;如果坠落物属于外墙等建筑物构件,说明此前是否向物业反映过隐患。这些信息决定了后续工作是围绕查清责任人展开,还是围绕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展开。

需要提示的是,紧急救助和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应当优先使用:伤情紧急先就医并报警,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这些渠道与商业咨询并不冲突。

高空坠物案件的举证安排,核心在于先定性、再定责:抛掷或坠落物品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责任围绕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管理人需要反证自己没有过错;涉及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还可能衔接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补充责任。哪一条更贴合,取决于坠落物性质、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以及物业管理职责的实际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携带上述材料就举证重点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