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时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评估对象、同一查勘时点和同一计量口径,再逐项比对数量差异。现场照片与物品清点表由不同人员、在不同环节形成时,数量不一致本身只说明两份记录需要对齐,处理顺序是先固定基准,再制作差异清单,最后就差异项补充确认或委托评估。
一、先核对对象、时点与口径
第一步核对两份材料描述的房屋范围和房间位置是否一致。照片应当能够对应到具体房间、具体部位,清点表应当写明物品所在位置。资料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时“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据此,核对时可以先看三件事:照片的拍摄时间与查勘记录记载的时间是否对应;照片和清点表是否由同一查勘过程形成;两份材料上的房间编号、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是否使用同一口径。计量单位不统一时,例如一方按“件”统计、另一方按“套”统计,数量差异可能来自统计方式,需要先换算或注明,再判断实际差额。
评估对象的确定还有一层前置依据。同一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核对照片与清点表时,可以把两份材料与已公布的调查结果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确认差异项是否属于调查范围内应当列入的对象。
二、制作差异清单,按类型分别处理
基准对齐后,建议逐项制作差异清单,至少区分以下类型:
| 差异类型 | 核对内容 | 处理方向 |
|---|---|---|
| 照片有、清点表未列 | 照片中的物品是否属于应当清点的装修、设备或物资 | 补充列入并注明依据 |
| 清点表有、照片未反映 | 是拍摄遗漏、被遮挡,还是物品在拍摄时已不存在 | 补充拍摄或书面说明 |
| 名称不同 | 同一物品的不同叫法 | 统一名称并保留原表述 |
| 数量不同 | 计数口径、清点范围、清点时间 | 注明差额及可能原因 |
每一差异项建议记录原件来源、页码或照片编号、制作人和形成时间。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征收部门、估价师和被征收人围绕同一份清单确认,减少在现场重复争论总数。
三、差异确认后的处理与费用边界
差异项经核对后,属于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与物资搬迁费用的,按同一办法第十四条处理:这类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这是第十六条的要求。差异清单因此可以作为现场说明和申请修正的材料基础。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差异清单梳理、查勘陪同、书面异议材料准备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评估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计算;诉讼过程中因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实务中,交接环节先完成对象、时点、口径三项对齐,再就差异项逐条确认,能够使后续协商或评估有可核查的材料基础。涉及具体补偿项目和地方操作要求的,仍需结合征收决定、公布的调查结果及委托合同进一步核对。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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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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