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冀州区婚姻家事律师:工资流水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离婚时隐匿收入主张先核哪份?

先核工资流水(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放在第二步做交叉比对。 工资流水能直接反映“谁在发钱、发多少、发多久”,社保记录反映的是“哪家单位在申报缴费”,两者主体不一致时,前者更接近收入本身,后者更接近劳动关系归属的旁证。核对的目标是确认对方是否存在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而未计入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并非仅凭两份材料…

先核工资流水(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放在第二步做交叉比对。 工资流水能直接反映“谁在发钱、发多少、发多久”,社保记录反映的是“哪家单位在申报缴费”,两者主体不一致时,前者更接近收入本身,后者更接近劳动关系归属的旁证。核对的目标是确认对方是否存在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而未计入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并非仅凭两份材料单位名称不同就得出隐匿收入的结论。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范围,核对的重点是收入的实际取得主体、金额和期间。工资流水记载付款方名称、账号、摘要和到账时间,可以直接对应这三项;社保缴费记录记载参保单位与缴费基数,能反映申报口径,但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并不必然一致。

二、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先看流水再比对社保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步都围绕“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笔款项”展开:

第一步,固定工资流水的完整性。 调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银行卡的完整流水,筛出摘要含“工资”“代发”“薪”“奖金”等字样的入账,逐笔登记付款方全称、付款账号、金额、日期。重点看付款方是否为对方自称的任职单位;如为其他公司、人力资源公司或个人账户,记录该主体名称,留待下一步核实其与任职单位的关系。

第二步,比对社保缴费记录。 取得同期社保参保缴费明细,登记参保单位、缴费起止月份、缴费基数。将缴费单位与流水付款方并列,看三种情形:付款方与参保单位一致;付款方为参保单位委托的代发机构或关联公司;付款方与参保单位分属不同主体且无表面关联。前两种情形通常可以用代发协议、劳务派遣、集团统一发薪等材料解释,第三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三步,用辅助材料补强。 劳动合同、个税纳税记录、考勤记录、工作邮箱或工作群记录、工牌与办公地点照片等,可以帮助确认实际用工单位。个税申报的单位与金额,往往比社保基数更接近真实收入,可以作为流水的对照项。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名称不一致本身有多种成因,包括委托代发、劳务派遣、关联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更名或社保代缴等。上述整理方法用于把事实核对清楚,不宜在材料尚未对应前直接主张对方隐匿收入。

三、核对结果对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核对后确认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工资性收入未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且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可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上版本与出处)

该条的适用以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为前提,且法律效果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离婚后发现的可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材料核对阶段可以先完成流水与社保的对应表,把“哪一笔、哪一月、由谁支付、社保由谁申报”列清楚,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代发协议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以上依据为全国适用的法律条文,衡水冀州区当地婚姻家事案件的具体办理节奏与材料要求,可以结合受理法院的立案与举证指引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衡水冀州区婚姻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