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拟先向律师咨询的劳动者,咨询前建议把材料按五组整理:身份与用人单位主体信息、仲裁请求及计算依据、事实与证据、仲裁时效、管辖连接点。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够核对你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请求项目是否有对应事实、现有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时效是否临近,以及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还要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信息、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把上述五组材料梳理清楚,再带着原件核对。
一、先核对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咨询律师前,建议先用一页纸写清“我和谁、因为什么、要求什么”。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直接影响后续材料往哪个方向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资料所列适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整理材料时可以对照这些类别,标注自己的争议落在哪一类,避免把不同性质的事项混在一份请求里。
与受案范围同样需要先核对的是“被申请人是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中出现的单位名称可能不一致,建议把同一事项对应的主体、期间、金额列在同一行,逐项核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属于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或公开企业信息中比对,发现不一致时先标注待核实,不自行推断。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清的三类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作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咨询前可以按这三项先做草稿。第一项是主体信息,除了身份证件信息,还要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尽量核对一致。第二项是请求和事实理由,建议把每一项请求单独列出,写明期间、计算基数、计算方式和对应事实。比如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分别对应不同事实和计算口径时,分开列比合并写更便于核对。第三项是证据和证据来源,建议另附证据目录,写清证据名称、形成时间、来源、证明目的和页码;有证人的,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这一数量要求可以直接在准备时核对。
三、证据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不按文件厚薄堆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定说明,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同时,与争议事项有关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咨询前整理证据,可以围绕“我要证明什么”分组,而不是把所有文件混在一起。
| 材料组 | 建议准备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身份与主体 | 劳动者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名称及住所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 | 申请书主体信息是否完整、被申请人是否明确 | 不同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逐项标注 |
| 劳动关系与履历 | 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地点 | 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原件或复印件 |
| 请求与计算 | 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分项计算表 | 请求金额的期间、基数、公式和事实依据 | 每项请求与一组事实对应,避免混算 |
| 证据目录与证人 | 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页码;证人姓名和住所 | 证据能否支撑对应主张、是否存在缺口 | 目录与材料顺序保持一致 |
| 时效与主张记录 | 权利被侵害时间、催告或协商记录、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记录、对方同意履行的记录 | 时效起算、中断或中止事由是否存在 | 只整理真实形成的记录,不补写事实 |
对于考勤记录、工资表、规章制度签收记录等可能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以在咨询时单独列出“证据线索”:说明该材料大概由哪个部门形成、能证明哪段时间或哪项事实。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判断是否需要依据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而不是替代对现有证据的整理。
四、时效材料要按时间轴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前可以画一条时间轴,标注入职、离职、工资应发日、实际发放日、发现差额的时间、催告或协商的时间、对方答复的时间。每个时间点后面写明对应材料,例如工资条、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邮件、书面通知。时间轴的作用是让时效起算和中断事由有材料可核对;具体是否构成中断、中止,仍需结合事实和证据判断。
五、管辖材料: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咨询时,可以准备能说明工作地点和单位注册地点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实际办公地点记录、考勤或门禁记录、单位营业执照信息。工作地点与注册地点不在同一区域时,把两者并列写清,便于核对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具体受理要求仍以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为准。
六、咨询前可以做的整理顺序
建议先做一页“争议概要”: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类型、请求项目及金额、关键时间点、现有证据清单、尚缺材料。再把证据按上述表格分组,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存放,电子记录保留原始载体。第三,把仲裁申请书草稿、证据目录和计算表各打印一份,咨询时便于逐项核对。第四,如后续涉及委托,授权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按统一价格预估。咨询时可以把“请求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效是否临近、管辖连接点是否清楚、证据缺口在哪里”作为四个核对问题。
如果材料涉及多个主体、多段时间或金额计算口径不一致,建议先按同一事项对齐主体、期间和数额,再携带原件核对。就北京劳动仲裁申请前的材料整理、请求范围和委托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受理要求以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为准。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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