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办理工伤认定时,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表记载的事故时间与就诊记录对不上,建议先核对就诊记录的原始件,也就是首诊病历、急诊登记、挂号与收费票据这一类由医疗机构在事发后最早形成的材料;再以它作为参照,逐项核对申请表中填写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这两类材料都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同时还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核对的目的,是尽可能把“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用原始材料固定下来,因为这一时间点直接关系到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期限起算。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形成主体 | 记载内容 | 核对时看什么 | 对程序的作用 |
|---|---|---|---|---|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 | 四个要素是否前后一致,与病历主诉是否吻合,有无涂改 | 属于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的材料之一,是社保部门审核的起点 |
| 医疗诊断证明、首诊病历等就诊记录 | 接诊医疗机构 | 首次就诊时间、主诉、伤情、处理经过 | 首诊日期、主诉中自述的受伤时间与经过、检查报告时间 | 属于第十八条要求提交的材料之一,形成时间较早,可用来核对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
两张表围绕同一组事实,比较维度是形成时间、形成主体和记载内容,用途并不相同:申请表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内容,就诊记录由接诊机构形成。两者出现差异时,需要弄清楚差异出在填写环节还是事实环节,不宜直接改动其中一份。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 先取就诊记录原件:挂号或急诊登记、首诊病历、影像与检验报告、收费票据,核对首次就诊日期,以及病历主诉里记载的受伤时间与经过。
- 再核对申请表:把表中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四项与病历记载逐项比对,同时看单位留存的事故报告、内部登记与提交版本是否一致。
- 补充能指向事故当日的辅助材料:考勤记录、排班表、门禁或工作群记录、同班组人员的书面说明。这些属于建议整理的辅助材料,是否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可以与经办机构沟通。
- 核对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牌等,确认申请主体与用人单位的对应关系。
三、程序上的两个要点
材料不完整或者填写内容不一致,并不意味着申请必然不被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遇到时间记载不一致,可以按补正告知的要求,用原始材料作出说明并更正。
进入审核后,根据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把原始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和记载内容整理清楚,有助于在调查核实环节说明事实。
河北各地经办机构在申请表格式、补正告知方式上可能有具体做法,提交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本文所引条文为全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条文文本见商务部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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