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打官司、先向律师做委托咨询,建议先把四件事用材料说清楚:谁委托、委托哪些事项、案件进行到哪一步、费用由谁支付。付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时,建议把两条线分开准备:一条是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材料,用于说明谁有权代为处理事务、权限到哪里;另一条是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用于说明费用由谁支付、对应哪些事项。两条线各自留存书面痕迹,咨询时更便于律师核对事实与范围。
一、咨询前建议备好的材料
材料不必一次带全,可以按“主体—事实—程序—诉求”分组整理,并标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材料 | 委托人身份证件;单位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付款人不同的,另备付款人身份材料 | 确认委托人与付款人分别是谁、主体是否适格 |
| 事实材料 | 合同、转账记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票据等,按时间或争点分组 | 核对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争议焦点 |
| 程序材料 | 起诉状或答辩状、受理通知、传票、举证通知、已有裁判文书、送达回证 | 判断处于咨询、立案、审理还是执行阶段 |
| 诉求说明 | 希望解决的问题、可接受的方案、时间要求 | 明确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 |
程序材料的作用在于确定当前阶段,不同阶段需要律师处理的事务不同,咨询时的提问重点也会不同。材料形成时间不一致的,建议分别注明,不必强行统一。
二、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授权材料这样备
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谁有权代为处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授权委托书建议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写明代律师的姓名、所在律所、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如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和期限。付款人代为付款,属于费用支付安排,不当然等同于取得代理权限;建议由委托人出具授权,付款人另行保留转账凭证,并在附言中注明款项用途。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亲属、同事、公司负责人),可以在咨询时向律师说明,便于核对款项性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与份数,可向受理法院另行核实。
三、费用约定与边界
委托合同确定的是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时,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付款主体、付款节点、款项对应的具体事务、票据开具对象,以及委托事务未完成或解除时的结算与退费安排。
关于费用支付,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报酬与必要费用的支付以约定为先,建议把“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由谁支付”逐项写入书面约定,口头沟通的内容可以书面确认。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没有统一标准,建议与拟委托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其具体标准与负担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受理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和实际票据另行核对。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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