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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律师函代写费用咨询:报价按份还是按发送对象计,先核哪项书面约定?

没有全国统一的“按份”或“按发送对象”计价规则。律师函代写的报价按哪种口径计算,取决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写入收费条款的计费单元和服务范围。因此,接到报价后,先把书面约定中的“计费单元+服务范围”核对清楚,比比较总价高低更有意义。

没有全国统一的“按份”或“按发送对象”计价规则。律师函代写的报价按哪种口径计算,取决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写入收费条款的计费单元和服务范围。因此,接到报价后,先把书面约定中的“计费单元+服务范围”核对清楚,比比较总价高低更有意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沟通同样以书面约定和收费清单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与律所沟通前先整理好拟发送对象、函件份数和用途。

一、报价口径由谁定:收费项目和方式原则上由律所制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同项还要求,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这段规定说明两件事。第一,“按份计”还是“按发送对象计”,属于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范畴,由律所自行制定,不存在对外统一适用的法定计价单位。第二,即便是同一家律所,不同案件、不同函件用途也可能采用不同方式,因为工作时间、难易程度、风险等考量因素本身会变化。因此,询问报价时只问“一份多少钱”往往问不出完整答案,需要连同“这一份包含哪些工作”一起问。

第八项进一步规定协商收费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这意味着计价口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结果要落到书面,并且内容应当公平、透明。

二、先核哪项书面约定:收费条款中的“计费单元+服务范围”

如果只核对一项内容,建议先看委托合同或收费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如何界定“计费单元”。具体可从以下四个位置逐项对照:

  1. 计费单元写的是什么。 是“每份律师函”,还是“每个收件对象”,还是“按小时计费”,或者“按项目打包”。表述不同,同样发三封函可能算出完全不同的价格。
  2. 一个计费单元包含什么工作。 是否包含事实梳理、法律依据检索、函稿撰写、修改次数、定稿用印、寄送方式安排等。工作范围写得越具体,事后争议空间越小。
  3. 数量与超出的处理。 约定的是“一份函对应一个收件对象”,还是“一份函稿可发多个对象”。超出约定数量后按什么单价追加,是否另行确认。
  4. 代付费用如何另计。 邮寄费、快递费、公证费、查档费等是否包含在报价内,还是按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核对这四项时,可以拿报价单与合同条款逐条对照:报价单写“按份”,合同写“按对象”,就应先请律所书面澄清以哪一份为准,再决定是否签署。这一步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但能帮助把口头报价转化为可对照的书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落到律师函代写上,把委托事项写成“就某一事项向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若干份”,比笼统写“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更容易对应到具体计费单元。

三、两种口径的实际差别:基数不同,适用情形不同

在同一维度上比较,“按份”和“按发送对象”的差别主要在计费基数:

比较项 按份计费 按发送对象计费
计费基数 函件份数(函稿数量) 收件主体数量
适合的情形 同一收件对象、内容基本一致的一封或数封函 同一事实需要分别向多个主体发函
数量变化的影响 增加函稿份数才增加费用 增加收件对象即可能增加费用
需要额外约定 一份函稿能否发多个对象 同一对象多封函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仅为说明计费口径的示例,不是任何律所的报价):假设需要就同一笔款项分别向甲、乙两家公司发函,函稿内容大体相同。若约定按份计费且“一份函稿可发多个对象”,可能只计一份;若约定按发送对象计费,则计两个对象;若约定按份计费但“每份函仅限一个收件对象”,结果与按对象计费接近。三种写法差别不在价格高低,而在计费基数如何认定。因此,咨询时把“拟发几个对象、几份函稿、内容是否一致”说清楚,比只问单价更能得到可比较的报价。

四、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看

第八项对费用边界规定得比较具体:“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据此,核对律师函代写报价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类看:律师服务费(对应函稿撰写等服务本身)、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按实际发生并提供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同样需要凭证)。邮寄函件产生的费用属于哪一类、是否包含在报价内,需要看书面约定如何写,不宜自行推定。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预付与垫付偿还,可与上述收费清单中的代付费用部分对照理解:哪些钱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因办理事务实际支出、需要凭证的费用,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分开列明。

此外,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因此,付款对象应是律所账户而非个人,付款后应取得合法票据,收费合同、票据与业务编号能够对应。这一项可作为判断收费流程是否规范的核对点。

五、咨询前的材料准备清单

为让报价可比,建议在联系律所前整理以下内容。下表说明每项材料能核对什么,以及建议关注的地方:

准备内容 能核对什么 建议关注
拟发送对象名单 收件主体数量与身份 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是否同一主体多个地址
函件拟达目的 事务难易程度与工作范围 催告、通知、异议等不同用途,工作量可能不同
函稿份数及内容是否一致 计费基数按份还是按对象 内容一致时能否合并计费
已有的事实材料 事实梳理所需时间 合同、转账记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
是否需要公证、查档、翻译 是否产生代付费用 该部分按实际发生并提供凭证
拟签署的收费条款文本 计费单元、超出单价、付款与票据 报价单与合同表述是否一致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把“报价”拆成可对照的要素。材料越具体,律所在收费条款中写明计费单元的可能性越高,事后因“多一个对象算不算多一份”产生分歧的空间越小。

六、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其一,把口头报价当作最终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由律所制定并经协商确定,口头沟通可以了解大致口径,但计费单元、超出单价、代付费用最终应以书面收费条款为准。

其二,把“按份”理解为“不限对象”。按份计费时,一份函稿对应几个收件对象,仍需看约定;没有约定时,应请律所书面补充,而不是按自己的理解推定。

其三,混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且应提供有效凭证;这部分不宜与函稿撰写费混在一个总价里比较。

其四,忽略修改次数与定稿流程。函稿修改几轮、由谁定稿、用印与寄送由谁安排,都会影响实际工作量,建议在服务范围中写明。

结语

回到题目:律师函代写的报价按份还是按发送对象计,没有统一答案,先核对的应是委托合同或收费协议中关于计费单元与服务范围的书面约定,其次才是单价、超出规则和代付费用。把这些内容逐项对照清楚,再决定是否委托,比单纯比较总价更稳妥。若手头的报价单与合同表述不一致,或拟发送对象、函件份数尚未确定,可先整理上述清单,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书面约定中尚需澄清的条款逐项确认;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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