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建议核对取保候审决定文书所载明的保证金数额及作出决定的机关,并保留向指定银行专门账户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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