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利起点均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上述主体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条文要点
第四十六条将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阶段起点明确为审查起诉阶段,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并非以提起公诉或开庭审判为起点。此处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分属不同制度。条文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并列的有权主体,适用时应按具体主体身份核对。
同条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起点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同,不宜混用。
核对建议
建议先核对案件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收到移送材料的时间,以及是否在三日以内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告知,再办理委托手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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