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廊坊工伤律师咨询:派工单岗位与病历职业史栏不同,咨询前先核哪份?

派工单上的岗位记录与病历“职业史”栏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核对病历中职业史栏的形成时间与记载内容,再以派工单原件核对同一期间的实际岗位和接触情况。原因在于: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是判断伤情与职业接触的基础医疗材料;而派工单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用工记录,两份材料记载的岗位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派工单上的岗位记录与病历“职业史”栏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核对病历中职业史栏的形成时间与记载内容,再以派工单原件核对同一期间的实际岗位和接触情况。原因在于: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是判断伤情与职业接触的基础医疗材料;而派工单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用工记录,两份材料记载的岗位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说明能否相互衔接。核对重点在于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岗位或同一接触因素,避免因记载口径不同而被误读成两份互斥材料。

一、先核病历:它对应的是哪一项法定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该条同时规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书面告知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从这条规定看,病历中的职业史栏属于医疗诊断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该栏记载的岗位、工种、接触因素,往往会成为申请表“事故原因”“伤害程度”内容的参照。因此,先核对病历中职业史栏的内容,有助于确认申请材料中医伤事实的表述基础。核对时可以关注:该栏由谁填写、填写时间、依据的是患者自述还是单位提供的信息、记载的岗位名称与派工单是否属于同一工种的不同叫法。

二、再核派工单:它对应的是用工与岗位事实

派工单通常由用人单位制作,既可用于说明劳动关系,也可用于还原派工当日的岗位安排。核对时建议按同一维度比对两份材料:

核对维度 病历职业史栏 派工单
主体 患者姓名、单位名称 派工对象、派工单位
期间 就诊时间、自述的在岗时间 派工日期、班次
岗位 工种、接触因素 岗位名称、工作内容
来源 医院留存原件 单位出具或留存的原始单据

比对的作用是判断两份材料是“同一事实的不同表述”,还是“不同期间的不同岗位”。若属于前者,可以在申请表中统一表述,并说明名称差异的原因;若属于后者,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受伤当日实际从事的工作,不能仅凭任一份材料推定。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拟议工作范围

咨询前,建议把两类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病历复印件(含职业史栏页)、派工单原件或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草稿。整理时可标注每份材料的取得时间与来源,便于说明记载差异的形成过程。

关于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因此,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如何解释差异、由谁补充说明,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如就材料梳理、申请表填写与差异说明的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上述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承接安排、人员与费用应以与律所确认的内容为准。廊坊为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不表示当地设有办公机构。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廊坊工伤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