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与工资流水期间不一致时,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统一“期间”的比对口径,再以工资流水作为基准台账,然后用考勤表逐月比对。两组材料在法律上用途不同:工资流水主要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区间、工资支付事实与数额;考勤表主要用来证明出勤天数、工时与休息休假安排。先确定争议月份落在哪一组材料里、由谁掌握,再决定向仲裁庭提交哪一组、就哪几个月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
一、先确认“不一致”属于哪种不一致
期间对不上,本身不能推出哪份材料失实。可以先按同一维度逐项对照:
- 主体是否同一:发薪单位与考勤登记单位是否为同一用工主体,是否存在代发工资、关联公司管理等情形;
- 期间口径是否同一:考勤周期与工资计算周期可能不同(如考勤按自然月统计、工资按跨月周期结算),工资发放也可能滞后一个月,入职、离职当月往往不满勤;
- 数额与日期是否可衔接:每月应发、实发数额与发放日期能否与考勤月份对应,是否存在补发、预发、分卡发放;
- 缺段在哪一侧:是考勤表只覆盖部分月份,还是流水缺少某些月份的记录。
建议做一张按月份横向排列的对照表,列明主体、起止日期、出勤天数或工时、应发与实发数额、发放日期及备注,把“口径差异”和“确实缺段”分开记录。这一步只是整理方法,具体以实际材料为准。
二、以工资流水作基准台账,再定位考勤表的作用范围
工资流水通常来源相对独立、时间连续,可以先用来固定劳动关系存续区间、工资支付事实与工资构成,从而划出“有争议的月份”这一范围。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先用流水把月份范围锁定,再就这些月份主张考勤记录,请求范围会更清楚;该条同时要求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两组材料仍需在庭审质证中接受核对(同法第三十八条)。
核对重点随请求不同而有区别:请求指向加班费、出勤天数、休息日安排的,考勤表是核心材料,流水用于印证工资是否已包含相应项目;请求指向工资差额、计算基数的,流水更为直接,考勤表用于辅助说明缺勤与扣减情况。
三、主张哪几个月,还要看时效落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用流水确定拟主张的月份后,还需核对这些月份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关系;期间不一致若涉及跨月结算,主张月份的具体归属需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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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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