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证据清单,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怎么维权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损,建议先把两件事同时推进:立即就医并报警,尽快固定现场、坠落物和物业监控;随后按“能否锁定具体侵权人”分流处理。能够锁定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责任人的,向其主张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损,建议先把两件事同时推进:立即就医并报警,尽快固定现场、坠落物和物业监控;随后按“能否锁定具体侵权人”分流处理。能够锁定具体抛物人或坠落物责任人的,向其主张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证据清单可以围绕“坠落物与现场—报警与调查—损害后果—责任主体与物业义务”四组整理。需要结合已有材料梳理维权路径、准备诉讼材料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事实与证据条件。

一、先分清两类规则:搁置物坠落与抛掷物难以确定

高空坠物案件在证据准备上先要判断坠落物属于哪一种情形,这决定后续向谁主张、由谁举证。

第一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例如外墙附属物、空调外机、花盆、广告牌等,能够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类情形采用过错推定,被主张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后存在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

第二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并明确:“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两条规则的适用前提不同。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适用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需要具备“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条件,并且补偿主体限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不加区分地由整栋楼住户承担。证据整理应围绕这些条件分别准备。

二、天津高空坠物侵权证据清单:四组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一次性备齐。材料能否取得、能否形成完整证明,需要结合事发地点、楼栋结构、物业管理和公安调查情况判断。

证据组 可准备的材料 主要核对事项
现场与坠落物 现场照片和视频,既拍伤情、坠落点,也拍楼栋外立面、窗户、阳台等位置关系;坠落物原物或清晰照片、物品特征;事发时间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 坠落物来源方向、物品属性、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坠落点与楼栋的空间关系
报警与调查 110接处警记录、受案回执、公安询问笔录、调查情况说明等 是否启动调查、调查进展、是否出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事实状态
医疗与损害 急诊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护理证明、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已做鉴定的,准备鉴定意见 损害后果、治疗与费用的关联、误工和护理期间;后续赔偿项目的事实基础
责任主体与物业义务 楼栋、单元、门牌、楼层和朝向信息;房屋使用状态线索;物业服务合同、巡查记录、监控运行及保存记录、外墙和悬挂物检查记录、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记录。住户信息通过物业、社区、公安等合法途径获取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是否存在具体侵权人线索;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损害计算方面,涉及人身权益严重精神损害的,可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准备诊疗材料;涉及财产损失的,可对照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准备购买凭证、维修报价等材料。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按何种方式计算,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三、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维权路径怎么走

第一,报警并保留记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发生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后取得的接处警记录、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和调查情况说明,既能推动调查,也能证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前提是否已经出现。当事人可以主动向办案单位提交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和目击者线索,并询问调查进展。

第二,固定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证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可向物业书面申请调取事发时段监控、巡查记录、外墙及悬挂物检查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通常有保存期限,建议尽早提出,并要求书面回复或留存申请记录。

第三,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范围需要结合坠落物轨迹、楼栋单元、楼层、窗户朝向、监控覆盖、房屋使用状态等事实核对,不宜直接按整栋楼或整个小区划定。住户身份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应通过物业、社区、公安等合法途径获取,不宜自行上门逐户质问或公开他人信息。

第四,协商补偿与诉讼准备。范围确定后,可以先就补偿事宜协商;协商不成的,结合公安调查结果、物业记录和损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主张。如何列明被告、是否需要追加物业、诉讼请求如何计算,需要根据调查结论和证据另行判断,不能仅凭“找不到抛物人”直接得出结果。

第五,注意免责例外和追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例如事发时不在房屋内、房屋长期空置、窗户朝向与坠落轨迹明显不符、监控显示无人在家等,都是可以核对的证明方向;具体证明力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判断。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四、核验顺序与常见误区

核验顺序可以按“先固定易失证据,再补齐主体和损失材料”推进:先保存现场照片、视频和坠落物,尽快申请调取监控;再取得报警记录和医疗材料;随后核对楼栋范围、房屋使用状态和物业安全管理记录;最后整理费用票据和损失计算依据。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目的在于防止监控过期、原物灭失或现场被破坏,不是法定程序要求。

常见误区有三点。其一,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与抛掷物难以确定混在一起。能够确定外墙附着物、空调外机等具体物件及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直接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核对过错推定规则,不必先走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路径。其二,只保留伤情照片,没有拍下楼栋外立面、坠落点和窗户位置,导致坠落来源难以核对。其三,认为报警没有作用。公安调查是法条明确规定的环节,接处警和调查材料也是后续主张的重要事实基础。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均不宜以口头估价代替凭证。天津当地公安机关受案、物业监管的具体操作,本文依据的是《民法典》全国性规则;涉及当地具体办理要求,建议另行核对现行规定和实际受理情况。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咨询、材料梳理、调查取证协助、诉讼代理等事项协商服务范围,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计费方式;诉讼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收取,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是否鉴定、鉴定哪些事项,需结合伤情和争议焦点确定。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承诺免费或固定收费。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同一事项整理材料:报警记录与现场照片对应同一时间地点;病历、票据与损害后果对应同一就诊过程;物业监控、巡查记录与楼栋范围对应同一小区楼栋;书面委托合同与拟协商的服务范围对应同一委托事项。材料之间主体、期间和来源能够相互对应,有助于把“坠落物—损害—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串起来。

本文仍需核对的关键材料包括:接处警和公安调查记录、现场及坠落物照片视频、完整病历和费用票据、物业监控与巡查记录、楼栋可能加害范围线索,以及拟协商的书面委托材料。上述事实和条件不同,维权路径和证据重点会随之变化。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协商委托范围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可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