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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如何按请求事项分类整理

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按请求事项分类整理的基本做法是:先把仲裁申请书中的每一项请求单独编号,再围绕每一项请求分别列出待证事实、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原件持有人和证明对象,同一份证据被多项请求使用的,在各请求项下分别注明用途,不重复编号。

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按请求事项分类整理的基本做法是:先把仲裁申请书中的每一项请求单独编号,再围绕每一项请求分别列出待证事实、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原件持有人和证明对象,同一份证据被多项请求使用的,在各请求项下分别注明用途,不重复编号。这样整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相对应——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请求项目较多、材料交叉时,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清单结构和归组口径做一次梳理。

一、分类的起点是请求事项,不是证据种类

实践中常见的整理方式,是按材料形态分成“合同类”“工资流水类”“聊天记录类”“病历票据类”。这种分法便于清点,却不容易看出每份材料到底支撑哪一项请求。仲裁程序审查的是请求能否成立,证据清单的功能是让每一项请求对应到具体的待证事实。比较稳妥的做法,是以请求事项为一级目录,以证据为二级条目:

  • 请求一:确认劳动关系(如有)
  • 请求二:支付某期间工资
  • 请求三:支付工伤医疗费
  • 请求四: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每一项请求下再写清“我要证明什么—用什么证明—这份材料从哪里来—原件在谁手里”。同一份考勤记录,既可能用于证明加班事实,也可能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两组请求下分别注明证明对象即可,不必复制两份。

根据该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建议在整理清单前,先把自己的诉求逐条对照这一条归类;某项诉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单列证据对仲裁程序的意义有限,可以另行核对处理途径。

二、每一项请求建议写清的五栏

栏目 写什么 用途
请求事项 与申请书请求编号一致的一句话 保证清单与申请书对得上
待证事实 该项请求依赖的关键事实,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受伤经过、停发工资的月份 避免只堆材料不说用途
证据名称与形式 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微信记录、病历、票据、协议等 便于仲裁庭检索
来源与原件持有人 自行留存、银行打印、医院出具、用人单位掌握等 说明能否提交原件、是否需要调取
证明对象 这份材料具体证明哪一点 防止“一份材料证明全部”

这份表格是整理方法,属于建议性质,不是法定格式。是否采用、如何调整,可以按自己的材料数量决定。

三、把“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单独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按这一条,清单中建议增加一栏“持有人”,对考勤原始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规章制度签收、工伤申报材料等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注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并在申请书事实理由部分对应说明。这样处理的作用,是让仲裁庭在阅卷时能直接看到哪些证据不在申请人手中。需要注意,该条规定的是一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体到个案中哪些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仍需结合争议事项核对。

四、时间轴与时效材料放在同一组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关于劳动报酬,该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建议在清单中单独设一组“时间与主张记录”,把能够对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材料,以及催告、协商、投诉、对方承诺履行等可能涉及时效中断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在每条后注明日期和证明对象。这一组的用途是帮助判断时效起算与中断事实,不是要求必须提交。

五、工伤类请求与私了协议材料的分组

工伤医疗费属于该法第二条第五项列举的争议类型。涉及工伤待遇曾达成私下协商的,建议把协议文本、签署过程的记录、履行凭证(转账记录、收条等)归入同一组,证明对象写为“双方曾就工伤待遇进行协商及履行情况”,并把签署时间、金额、履行时间在清单中列明。协议内容对各项请求的影响,需要结合签署背景、条款内容、履行情况另行核对,本文不作效力判断。

另外,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涉及金额计算的工资标准依据、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建议在对应请求下单列,方便核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以当地公布数据为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六、天津的管辖与提交份数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天津申请时,可以先按这一条确定受理机构,再按该机构告知的接收要求准备材料。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据此,证据清单的份数建议与申请书副本份数保持一致,清单首页写明案件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制作日期。

七、几个容易出问题的细节

一是清单编号与申请书请求编号不一致,导致庭审时对不上;二是一份证据只归入一组,忽略了它在其他请求中的用途;三是只写证据名称,不写证明对象;四是只写“复印件”,不写原件在谁手中;五是协商记录与履行凭证混在一起,看不出各自证明什么;六是时间顺序混乱,同一期间的材料分散在多处。以上都是整理层面的问题,逐项调整即可。

结语

落到操作上,需要继续核对的是:每项请求是否落在第二条列举的范围内,证据原件由谁持有,时效起算对应哪份材料,工伤协商协议的签署与履行时间能否与票据、转账记录对上。这些事项理清后,清单的框架基本就稳了。如需要就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目录或工伤协商相关文书的准备做进一步沟通,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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