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并没有可以跨所套用的统一价目,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石家庄一地也是如此;委托合同里真正要先分清的是两笔账——律师服务费,以及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资料显示,后两类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且代付费用与异地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也就是说,签约时问“哪些服务不含”,比问“总价多少”更能锁定实际支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签约前用于核对收费清单与委托范围。
一、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是两笔账
费用争议往往不是因为律师服务费本身,而是因为当事人把法院收取的费用、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并理解为“律师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一句同时交代了三层信息:这些费用的性质是“代委托人支付”,不构成律师服务费;支付主体是委托人;支付方式是“另行支付”,即在律师服务费之外单列。
同一条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因此,核对委托合同时,收费清单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要求律所出具的对象,而代付费用与异地差旅费对应的票据、凭证,也是清单的组成部分。
需要区分的是,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谁收取、能否退还、如何退费,取决于相应程序和收费主体,并不因写入律师委托合同而改变性质。合同中把这些项目列为“不含”或“另付”,是对费用归属的说明,不等于律所对该笔费用作出金额承诺。
二、合同里通常不包含的三类支出
按上述规定,可以把委托合同中“不含”的部分归为三类,各自对应不同的核对对象。
第一类是代委托人支付的程序性与第三方费用。规定列举了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鉴定(如车损、伤残相关鉴定)、保全、查档、翻译等是否实际发生、发生几次、由哪一方先行垫付,都会影响这块支出,签约时宜逐项写明“是否可能发生、由谁支付、凭何凭证结算”。
第二类是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把异地办案差旅费与代付费用并列,作为律师服务费之外可以单列的项目,并要求提供有效凭证。是否产生差旅、按何种标准计算、是否需要事前确认,属于委托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需要结合承办安排与案件实际地点核对。
第三类是规定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第八项写明:“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看到合同中或口头沟通中出现以“疏通关系”“打点”为名的收费项目,可以直接对照这一句判断其不属于规定允许的收费名目。
同一条还要求协商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并明确“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这些内容与“哪些不含”直接相关:一份把禁止性收费包装成其他名目的合同,其收费条款本身就有问题。
三、石家庄没有可径行套用的统一价目,收费标准要看律所自身规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载明:“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gov.cn 政策文件库)
这段内容说明两点: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制定时要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与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同一地区不同律所之间、同一律所不同案件之间出现差异,属于该规则允许的范围。石家庄的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可以据此向承办律所索取其自身收费规则与本次报价的对应说明,而不必寻找一份“全市统一标准”。
需要提示的是,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石家庄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分档比例或地方性收费细则,本文不对具体数额作任何估算。签约时应当核对的是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与合同条款,而不是网络上未经核实的价目传闻。
四、把“服务范围”写进合同:合同成立与授权委托书的核对点
“哪些服务不含”要落到纸面上,离不开合同与授权文件本身的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进一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合同中关于服务范围、费用构成的约定,自合同成立时对双方产生约束;签署页的签名、盖章、日期是否齐全,是需要当场核对的形式要件。
授权环节则涉及代理权限的记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不得代理。(上引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tjca.miit.gov.cn)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在于: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与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是相互印证的两份材料。合同中写“不含”某项工作,授权书中却概括授权全部事项,或者反之,都值得在签约现场问清楚,并把口头说明落成书面条款。
五、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的核对方式 |
|---|---|---|
| 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 要求律所出具书面清单,与合同条款逐项对照 |
| 代付费用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是否写明“另行支付” | 确认每类费用由谁支付、凭何凭证、是否可能发生 |
| 异地差旅费 | 计算方式与凭证要求 | 结合承办安排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
| 禁止性收费 | 是否存在“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 | 对照规定第八项,出现即要求说明并修改 |
| 合同签署页 | 签名、盖章、日期是否齐全 | 现场核对,留存己方合同原件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章 | 与合同服务范围比对,避免范围不一致 |
清单中的核对方式属于整理建议,用于把现有事实固定下来,不构成法定必经程序。逐项比对之后,再就费用总额、付款节点与服务范围进行确认,沟通成本通常更低。
另外,涉及人身损害的紧急处置、事故报警与医疗救治,应当优先通过公安交管、急救等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能替代这些渠道。
结语
回到题目:石家庄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里,委托合同中“不含”的部分,主要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两者均需在律师服务费之外另行支付并附有效凭证;以疏通关系为名的“办案费”“顾问费”则属于规定明确禁止的收费名目。律师服务费本身由律所制定并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石家庄的具体标准,签约时宜核对律所收费清单、合同收费条款与授权委托书三份材料是否互相吻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收费清单的构成与委托范围的表述作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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