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出现次数差异时,先核对它们是否在说同一件事:诊断建议中的后续治疗项目、次数和期间,与治疗费预估单对应的治疗项目、计次口径和时间区间是否一致。次数和金额的差异放在第二步核对。后续治疗费赔偿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基础,预估单是测算材料,诊断建议是必要性说明材料,两者需要共同对应病历、医嘱和实际伤情,不能仅凭其中一份确定赔偿数额。
一、先核对四项对应关系
建议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不先比较总金额:
| 核对项 | 诊断建议 | 治疗费预估单 | 核对用途 |
|---|---|---|---|
| 出具主体 | 哪家医疗机构、哪位医师出具,是否针对本次交通事故损伤 | 由医院收费部门、就诊科室还是其他机构出具 | 判断两份材料是否来自同一诊疗过程 |
| 治疗项目 | 建议的是复查、康复、用药还是二次手术 | 预估的是否为同一项目、同一部位 | 排除将其他疾病或非本次损伤项目计入 |
| 次数口径 | 按“次”“疗程”还是“阶段”表述 | 单次费用包含哪些内容,次数如何计算 | 避免把一次疗程与一次门诊混算 |
| 时间区间 | 建议在哪个期间内完成,是否附“视恢复情况”等条件 | 预估单对应的治疗期间 | 判断次数是否具有确定性和可比性 |
诊断建议写“必要时”“根据复查决定”的,属于条件性建议,次数本身尚未固定。预估单按固定次数测算的,需要补充说明该次数与病历、医嘱的对应关系。
二、再核对差异的具体来源
预估单次数多于诊断建议的,可以核对预估单是否把复查、康复训练、用药分别计次,是否包含诊断建议未提及的项目。多出的部分,建议补充门诊病历、出院医嘱或后续复诊记录说明依据。
诊断建议次数多于预估单的,可以核对预估单是否只覆盖部分疗程,是否遗漏后续复诊或康复阶段。此时以诊断建议结合病历确定合理区间,再核对预估单是否需补充测算。
两种情形都建议核对材料形成时间:诊断建议是否在伤情稳定后作出,预估单是否依据该次诊断形成,是否混入已发生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票据和费用清单核算;尚未发生的部分,用诊断建议、病历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预估单用于测算数额。
三、法律依据与咨询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该条将医疗费限定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诊断建议与预估单不一致时,需要回到治疗必要性、项目对应性和费用合理性上说明,不能直接按较高次数或较高金额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同上版本及出处)后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时难以确定的,协商中可以向对方说明两份材料的差异原因;协商不一致进入诉讼的,由法院结合病历、诊断建议、预估单和实际票据等实际情况确定。
咨询律师前,可以按“事故与责任材料—病历与诊断建议—预估单与费用明细—已发生费用票据”分组整理,并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治疗阶段。拟委托事项如材料核对、后续治疗费测算、与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协商、诉讼代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开核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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