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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病历封存和赔偿协商先问什么?

病历封存和赔偿协商,先问的不是“能赔多少”,而是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能否查阅复制,以及赔偿主张所依据的诊疗事实能否与病历对应。具体可以先向医疗机构确认三件事:病历资料包含哪些内容、当前保管状态如何、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能否及时提供;随后再围绕诊疗行为、告知同意、损害后果和费用票据梳理赔偿协商的材料。

病历封存和赔偿协商,先问的不是“能赔多少”,而是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能否查阅复制,以及赔偿主张所依据的诊疗事实能否与病历对应。具体可以先向医疗机构确认三件事:病历资料包含哪些内容、当前保管状态如何、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能否及时提供;随后再围绕诊疗行为、告知同意、损害后果和费用票据梳理赔偿协商的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前先做一次问题清单核对。

一、病历封存先问“范围、状态、交接”

病历封存的核心,是把病历资料的范围和当前状态固定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可以用得上的信息。第一,病历资料有明确的列举范围,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在其列;封存前可以先按这个范围列一份目录,逐项核对有没有缺项。第二,填写和保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病历是否按规范形成、是否处于妥善保管状态,是可以询问和核对的事实。第三,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里的“及时”针对的是上述病历资料,具体到某一机构内部如何安排复印、需要哪些身份材料,本次资料没有列出统一流程,建议在提出要求时同时确认办理窗口、所需证件和取件时间。

封存时建议先问清楚:拟封存的病历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页数是否连续、有没有缺页或补记、由谁保管、什么条件下启封。这些问题的作用是把“封存了什么”和“封存时的状态”记录下来,避免后续协商时对病历范围各说各话。上述问法是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本次资料列明的法定封存步骤;封存程序的具体规定,建议向医疗机构和律所另行核对。

同时要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查阅、复制和封存过程中,可以对病历中与纠纷无关的第三人信息、家庭信息作必要遮挡处理,但遮挡范围建议双方当场确认并记录,避免因处理方式产生新的争议。

二、病历问题为什么排在赔偿数额之前

医疗损害赔偿协商中,病历是判断诊疗过程的基础材料。没有病历,很难对照具体时间点上的检查、用药、手术和护理行为,也很难判断损害后果与哪一次诊疗行为相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把病历资料与过错推定直接联系起来: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条规定需要完整理解:它适用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存在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法律效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种情形分别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二项、第三项都直接指向病历资料的有无、提供和真实完整状态。协商前先核对病历,目的就是弄清楚是否存在这些情形所对应的事实,而不是由患者一方自行下结论。是否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需要结合病历目录、交接记录、复印件的来源和完整程度逐项核对;有争议的,还可以在后续程序中通过鉴定或法院审查解决。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宜一上来只谈赔偿数额。数额需要建立在诊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之上;病历范围不清、关键页面缺失或者对病历形成时间有疑问时,先谈比例和金额,容易把事实问题混进价格谈判。先把病历目录、页数、形成时间、保管和交接情况固定下来,后续无论协商还是申请鉴定,都有可对照的材料。

三、赔偿协商先问责任基础和损害对应

赔偿协商的第一组问题,是“损害是什么、由哪次诊疗行为造成、依据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这条的表述,赔偿责任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条件;协商中讨论责任有无和大小,需要围绕过错事实展开,不能只凭损害结果反推。

第二组问题与告知和同意有关。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前可以核对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风险告知记录、替代方案说明和签字时间,看看告知内容与病历记载是否对应。

第三组问题与诊疗义务有关。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参照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不是事后才出现的更高标准;核对时需要把诊疗行为放回当时的就诊时间、科室条件和病情阶段去看。

赔偿项目方面,本次资料只列了部分项目,不能当作完整清单使用。例如,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些是特定项目在特定条件下的计算规则,其他赔偿项目、伤残评定和具体数额,需要结合病历、票据、鉴定意见另行核对。

四、咨询前可以按这张表整理材料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建议先确认的问题
病历资料目录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是否在列 页数是否连续,有无缺页、补记或修改痕迹
查阅复制记录 何时提出、提供哪些资料、由谁交接 提供的是否为“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取件时间如何约定
告知同意文书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替代方案和签字情况 签字人与患者关系,签字时间与病程记录是否对应
费用票据与清单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与就诊时间是否对应 票据主体、支付方式、费用项目能否与病历逐项对应
沟通记录 协商时间、参与人员、提出的事项和答复 对方是否作出过提供、补充或封存病历的答复

表格的作用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来源和数额能够互相对照。比如,费用票据上的日期应当能和病历中的就诊、检查、手术记录对应;告知同意书上的签字时间应当能和病程记录中的谈话时间对应。对不上的地方,先标注出来,再决定是补充材料还是向医疗机构书面询问,不必在第一次咨询时就对所有细节下结论。

五、费用边界和委托范围要分开问

医疗纠纷咨询中,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不同性质的支出。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的律师收费报价、诉讼费标准或鉴定收费标准,也不宜根据机构名称推导具体价格。准备咨询时,可以分别询问:拟委托的工作范围是什么,是病历梳理、协商参与、鉴定材料准备,还是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是否分段收取;诉讼费、鉴定费、复印费等由谁先行垫付、如何结算;差旅等额外支出是否包含在约定费用内。上述事项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约定为准,未写入约定的项目,另行确认。

委托范围也建议写清楚。病历封存和查阅复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赔偿协商中的参与方式、沟通频次和材料整理深度,同样可以在委托前确认。把“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费用怎么算”分开写,比只问一个总价更容易核对。

六、来源与适用边界

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引自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为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本次资料未包含病历封存的专门程序规定、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和鉴定机构名单,涉及这些事项时需另行核对;个案处理还取决于事实、证据和程序节点,不宜仅凭条文作单一结论。

如果目前手上有病历复印件、费用票据和沟通记录,可以先按“病历目录—告知文书—费用对应—协商记录”的顺序各放一叠,把缺页、时间对不上、答复不清楚的地方标出来,再带着问题清单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病历封存前需要确认的事项、赔偿协商的材料对应和拟委托工作范围作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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