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先列的应是“责任证据”,建议从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其送达记录开始,再列能反映各方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现场与动态证据,随后补上检验鉴定、主体车辆保险信息和证人线索。这样安排便于律师对照责任划分的法定依据,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有人员伤亡时,先拨打120、122。需要咨询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阶段和手头已有材料,便于安排咨询准备。
一、先明确责任划分的核对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定决定了责任证据清单的核对方向:材料要能还原各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程度如何。能够说明路权归属、信号灯状态、车速、避让条件、视线和制动距离的材料,属于责任证据;维修单、医疗费票据等主要用于损失核定,建议与责任证据分开列,咨询时再按用途说明。
同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五项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这份认定书本身就是清单的第一份核心材料,后面的现场证据、鉴定意见和证人线索,都可以围绕这五项逐项对应。
二、建议的清单顺序:已有文书、易灭失证据、待调取证据
下面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按“手上已有什么、什么最容易灭失、什么还需要调取”分组,咨询时能较快说明证据状态。
| 建议顺序 | 材料组 | 具体准备 | 主要核对什么 |
|---|---|---|---|
| 1 | 已形成的程序文书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回执或签收记录、中止认定告知书、快速处理书面申请(如有) | 认定书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送达和权利告知情况;特殊程序是否留有书面记录 |
| 2 | 易灭失的现场与动态证据 | 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路口或周边监控、现场照片和视频、刹车痕、散落物位置、信号灯状态、路权标志 | 各方在事故发生瞬间的行为、过错及原因分析 |
| 3 | 检验、鉴定材料 | 车速鉴定、痕迹鉴定、酒精检测、车辆技术检验、伤情鉴定等报告 | 报告形成日期、结论内容,以及是否被作为认定依据 |
| 4 | 主体、车辆与保险信息 |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单、承保信息 | 当事人身份、车辆情况、保险承保范围 |
| 5 | 证人及待调取证据清单 | 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监控保管单位、拟查阅复制的证据名称 | 哪些证据已取得,哪些还需向办案机关或保管单位调取 |
把行车记录仪和监控放在前面,是因为这类材料有覆盖周期,拖延后可能无法调取。认定书和送达记录放在第一组,是因为它们能说明办案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范围,律师可以据此判断争议点。检验鉴定材料放在第三组,便于核对报告日期与认定书制作时间的关系。主体和保险信息用于区分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咨询时属于基础信息。证人线索和待调取清单放在最后,用于说明下一步还需要补什么。
三、拿到认定书后重点核对什么
同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收到认定书后,建议先核对送达日期和权利告知内容,再把认定书所列证据与自己手头的材料逐项对应。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办案机关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复制件建议要求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上述但书处理。这样整理出来的复制材料,比仅凭记忆陈述更适合咨询时使用。
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清单中可以单列是否收到到场通知、到场记录以及公开了哪些证据,这些信息有助于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范围。
时间线也可以核对。同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案件因检验鉴定、逃逸侦破、中止认定等情形,日期本身会不同,建议按各自的起算点核对,不把日期差异直接视为矛盾。
四、特殊情形在清单中单独列
逃逸案件要单独列线索。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清单中可单列逃逸线索、现场是否被破坏、其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便于对照该条的适用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同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并送达;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的认定书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此类情形下,书面申请和送达记录建议一并列入清单。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此时清单的重点转向能够补强时间、地点、当事人行为和调查事实的材料。
伤人事故符合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同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此类案件可以把书面申请、各方无异议的记录列入清单,便于说明程序经过。
五、咨询时把清单变成可核对的问题
建议把材料整理成一页纸,按“事实—证据—争点”三栏记录:事实栏写时间、地点、各方行为和损害后果;证据栏写每份材料的名称、来源、形成时间、原件或复印件、保管人;争点栏写自己认为认定书没有说清的地方,以及还需要调取的证据。待调取证据要写清保管单位和可查询方式,例如某路口监控由哪个单位保管、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在谁手中。这样咨询时,律师可以较快判断现有证据能支持哪些事实、哪些还需要补充。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收费标准,具体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鉴定评估费用向出具意见的机构核对。咨询前不必先确定全部费用,但可以把已发生的鉴定、材料调取等事项列出来,便于说明需要哪些服务。
如果对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原因分析、送达和权利告知、复制材料是否盖章,或者逃逸、事故证明、中止认定等特殊情形还有需要核对的地方,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带着上述清单说明事故阶段和材料状态,再确定下一步咨询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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