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与答辩材料记载的事故时间不一致时,核对的基准应当回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原始文书:先调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比对其中载明的事故发生时间,再分别核对起诉状、答辩状及送达回证上的日期。需要说明的是,“事故时间”“认定书作出日期”“送达日期”“起诉状落款日期”“答辩状落款日期”属于不同事项,日期不同本身并不等于材料矛盾,应先分组再判断。
一、先分清文书中出现的几个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其中即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第六十七条针对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的时间在原始文书中有明确记载位置,可以作为核对起点。
建议按下表分组比对,而不是笼统地看“哪份材料写错了”:
| 核对项 | 材料出处 | 核对作用 |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正文 | 确定事故本身的时间基准 |
| 认定书、事故证明的作出日期 | 文书落款 | 判断文书形成于调查的哪个阶段 |
| 送达日期 | 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 | 与复核申请期限的起算相关 |
| 起诉状所述事故时间 | 起诉状事实部分 | 与上述基准逐字比对 |
| 答辩材料所述事故时间 | 答辩状、证据目录 | 与上述基准逐字比对 |
二、发现不一致后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看差异是否只涉及表述方式,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与“某月某日”省略年份、上午与具体时刻的写法差异;再看是否属于同一事故的不同表述,例如事故认定书按调查结论记载的时间与当事人陈述的时间存在出入。核对的顺序可以是:原始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 起诉状所引用的文书及段落 → 答辩材料引用的文书及段落 → 送达记录。这样做的用途在于确认差异出现在哪一份材料、是否引用了同一份原始文书,而不是先行判断哪一方陈述有误。
如果差异涉及对事故认定书内容的异议,需要注意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条同时要求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核对送达日期与起诉、答辩时间的关系,可以帮助判断复核渠道是否仍在期限内,但这一判断需要以真实送达记录为准。
三、答辩材料撰写中的处理方式
在答辩状中,建议直接援引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原文表述,并注明文书名称、作出机关与日期;对起诉状所载时间与原始文书不一致之处,可以如实指出差异并说明所依据的原始文书段落,避免自行改写事故时间或在事实陈述中形成与原始文书不符的表述。材料整理的顺序不影响文书效力,但清晰的分组有助于在庭审中说明来源。
上述条文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栏目(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涉及北京地区交通事故案件的答辩材料准备与文书核对事项,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拟委托的具体范围与计费方式,是否纳入代写服务、如何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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