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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解释中诉讼开始后的时间起点通常如何核对?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建议核对应诉通知、送达记录及相关文书,并核实被告…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建议核对应诉通知、送达记录及相关文书,并核实被告主体、实际送达日期等记录。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六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全文: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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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释〔2024〕13号第六条 拒执罪解释中诉讼开始后的时间起点通常如何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