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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哪些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侦查期间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的律师会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主体是辩护律师,对象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侦查期间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的律师会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主体是辩护律师,对象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两类案件与适用对象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将许可情形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阶段限定为“在侦查期间”,对象限定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又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因此上述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第三款的许可要求同样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的会见安排: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核对要点

判断是否需许可,先看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再看是否处于侦查期间,并区分会见对象是在押还是被监视居住。建议在提出会见前核对委托手续和案件阶段,向办案机关确认许可及通知看守所的安排。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该法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公开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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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