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机构全称”这一项名称信息,再核对名称之下的联系方式与住所记载是否与地图点位一致。本次可核实的机构实体信息是机构完整名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以及归属该所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资料未载明其办公地址,也未确认任何分所或办公点。因此,地图上出现的同名点位,不能仅凭名称相同就当作该所的办公地址,也不宜作为到访或寄送材料的依据。
一、为什么名称项排在地址项之前
地图标注的是点位名称,登记记载的是机构全称,两者比对成本最低,也最容易发现差异。建议先把点位上的名称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逐字对照,留意有无附加字样、括号说明或其他机构表述;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先按待核实信息处理,不宜直接按同名推定。
需要说明,名称项对得上只能证明“名称这一项一致”,并不等于“地址这一项已经得到确认”。本次资料中没有住所或办公地址的任何记载,地址项属于需要另行向律所核实的部分,本文不对地图上任何具体点位作确认。
二、联系方式与收费主体可作辅助核对
资料显示,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用点位所留电话与该号码是否同一归属作辅助判断;但电话一致本身也不足以说明该点位的性质,接待地点、办公安排仍需向律所直接确认。
涉及委托与付费时,核对重点应从“点位在哪里”转到“以谁的名义收案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该项同时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出处为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该意见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同一意见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并明确除上述项目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费用。据此,无论在哪个点位接触,都建议以律所名义签约、由律所统一收取并索取合法票据,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分开列明。
三、到访前的核对清单(建议)
| 核对项 | 建议做法 | 本次资料状态 |
|---|---|---|
| 机构全称 | 点位名称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逐字比对 | 可核实 |
| 联系方式 | 与归属该所的4009003957比对 | 可核实 |
| 办公地址 | 向律所直接确认接待地点后再前往 | 资料未载明 |
| 收费与票据 | 书面约定收费清单,区分服务费与代付费用,索取合法票据 | 有规范依据 |
| 承办安排 | 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 以委托约定为准 |
资料同时说明,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定,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因此,地址核对完成后,仍建议在委托前把承办人员、工作范围、收费项目与付款方式写入书面约定,再作决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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