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函代写咨询中,函件金额与结算单对不上时,建议先核对结算单自身的计算依据:把结算单还原为“数量×单价-已付款-折让”的可复算式,确认计价期间、单价版本和数量确认凭证;再拆解函件金额的构成,看本金之外增加了哪些项目、是否扣除了已付款。两处口径对齐后,差异通常能落到具体某一项上,再决定修改结算单、修改函件还是补充说明。
一、先把结算单还原成可复算的计算式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每一步都对应一份原始材料:
| 核对项 | 结算单中看什么 | 可对照的材料 |
|---|---|---|
| 计价基数 | 数量、单价是否写明来源和版本 | 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报价单 |
| 计价期间 | 起止日期、截止日是否明确 | 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的日期 |
| 数量确认 | 结算数量与实际交付是否一致 | 签收记录、验收记录 |
| 已付款与折让 | 每笔付款的日期、金额是否计入 | 转账凭证、收据 |
先确认结算单与函件指向同一主体、同一合同、同一期间。差异若出在基数,先修正基数;若出在截止日,先统一截止日。这一步的作用是把“总额不一致”转化为“哪一项不一致”。
二、再把函件金额拆成本金与增加项
律师函中的金额通常由本金和增加项组成,增加项可能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也可能已扣除部分付款。建议逐项列明函件金额的构成,为每一项注明计算标准和起算日,再与结算单逐项对应:
- 本金部分与结算单期末余额是否一致;
- 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能在合同条款中找到对应约定,起算日与结算截止日是否衔接;
- 已付款是否在两份材料中以同一口径扣除;
- 结算单未反映的项目,先回到合同约定核对,暂不并入主张金额,待委托人确认后再定稿。
这样可以把“计算错误”和“口径不同”分开处理,避免在函件中直接采用未经核对的总数。
三、委托事项与费用边界分开核对
代写律师函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项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缴费时,可以把收费合同、收费清单与票据放在一起比对。律师服务费与函件所主张的债权金额分属不同事项,建议分别核对,避免把两者混在同一张表里。
咨询准备上,可以整理主体信息、合同及计价条款、结算单、付款凭证、对账单和往来沟通记录,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日期与来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安排、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和程序阶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官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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