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复核,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是:递交复核申请之后,原来那份事故认定书还能不能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的程序安排,提出复核申请本身并不会使原认定书被撤销或者失效;这部规章把“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之后。也就是说,在复核审查期间,原认定书仍是现存的事故认定文书,它的最终状态取决于复核结论。需要区分的是,原认定书在保险理赔、民事诉讼中被如何采信,不属于这部规章的调整范围,要结合相应程序另行核对。准备复核材料之前,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送达日期、申请书内容和证据目录先梳理一遍,再决定提交方式。
一、先算清“三日”:从送达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
复核的第一道门槛是期限。该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条还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的“三日”不是自然日。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在天津准备复核时,起算点应落在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实际送达之日,之后按工作日逐日计算,遇到节假日顺延,不能按自然日估算,否则很容易错过受理窗口。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只记得收到文书的日期,却拿不出送达凭证。建议把签收记录、邮寄单号与查询结果、电子送达截图一并留存,用它们来核对起算点;如果送达方式或签收人存在疑问,可以向办案单位核对送达回执,但这一步属于材料核对,不是法定的前置程序。
还需注意“三日”只约束申请,不约束复核机关的处理节奏。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受理之后,第七十四条给出的审查期限是“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这一“三十日”未被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列入按工作日计算的列举范围,实际如何折算,建议以受理机关的告知和送达文书上的日期为准进行核对。
二、复核期间原认定书的状态:撤销发生在复核结论之后
回到本题的核心。第七十六条把复核结论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持,一类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维持的情形包括“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以及“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后者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则包括:“(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与“原认定书还能不能用”直接相关的是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从条文结构看,撤销原认定书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这一复核结论的后续动作,发生在复核结论作出之后,由原办案单位在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时完成。复核申请被受理、处于审查阶段的这段时间,条文没有规定原认定书因申请复核而撤销或中止使用。因此可以给出一个有条件的判断:在上一级机关尚未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之前,原认定书仍然是现行的事故认定文书;如果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书继续有效;如果复核结论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则由原办案单位在重新调查后撤销原认定书并作出新的认定。至于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拿原认定书去与对方协商、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能否被接受,取决于接收方的规则,本规定未作规定,需要另行核对。
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这也是准备材料时必须先确认的事实:如果此前已经就同一事故提出过复核,再次提交将不符合第七十一条“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的要求。
三、申请书交给谁、写什么、审查什么
提交路径有两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两条路径对应的移送和调卷节奏不同,选择哪一条,可以结合自己距离办案单位的远近、材料补交的便利程度来定。天津各区办案单位的层级不同,对应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是哪一级,建议在提交前向办案单位或受理窗口确认接收单位,避免材料递错。
申请书的内容要求是法定的: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三项应当载明。审查范围同样是法定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机关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审查三类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意味着书面材料是复核的主要载体,申请书里把事实异议、证据缺口、法律适用争点分别写清楚,比笼统表示“不服”更便于审查。
复核过程中还有两个衔接点。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条文对起诉情形规定的是告知法院,终止复核的情形规定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两者法律效果不同,不宜混同。第七十八条则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四、建议核对的材料与顺序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先后顺序上的强制要求。这样整理的目的,是让第七十一条要求的“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能够逐项对应。
| 核对对象 | 用来核对什么 |
|---|---|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件 | 文书名称、编号、认定内容,确认异议指向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
| 送达凭证(签收记录、邮寄查询、电子送达截图) | 三日工作日的起算点,判断是否仍在申请期内 |
| 复核申请书草稿 | 是否分别写清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三项 |
|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调取线索、证人联系方式 | 支撑“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具体理由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其送达回执 | 涉及技术认定时的证据基础,以及是否需要重新检验鉴定 |
| 此前是否就同一事故申请过复核的记录 | 核对“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 如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材料 | 核对第七十五条的告知衔接 |
整理时建议把“事实异议”和“程序异议”分开写:事实异议对应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程序异议对应第五项。这样写的好处是,审查人员可以直接按第七十四条的审查事项对号入座,而不需要在叙述中自行归纳。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本文的依据边界。以上关于期限、提交路径、审查范围、复核结论类型和撤销时点的内容,均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法规栏目查阅(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天津本地受理窗口的具体安排、材料份数、预约方式等操作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办案单位核对。如果案件还涉及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交事故认定书,那属于另外的程序规则,需要单独核实。就复核申请书的内容组织、送达日期核对和证据目录编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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