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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产品质量侵权选律师,该问哪些缺陷与因果关系举证经验?

在北京准备就产品质量侵权咨询或委托律师时,值得先问清四组问题:拟主张的“缺陷”靠什么材料证明、损害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搭建、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空间、被告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如何选择。

在北京准备就产品质量侵权咨询或委托律师时,值得先问清四组问题:拟主张的“缺陷”靠什么材料证明、损害与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搭建、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空间、被告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如何选择。这四组问题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适用。带着产品实物、购买凭证、包装与说明书、使用记录和病历材料去谈,比只问“能不能赢”更容易看出律师的取证思路。如需先做一次咨询准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按下面的问题逐项核对。

一、问“缺陷”落在哪一项法定情形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这条把“缺陷”“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说明”“不符合包装上注明的标准”“不符合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并列为不同情形。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准备主张的是其中哪一项或哪几项,每一项分别需要什么材料对应。例如主张不符合包装注明的标准,需要固定包装上的标准编号、实物和购买凭证;主张不符合说明书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需要保存说明书原件、宣传页面、样品照片及取得时间。同一批材料在不同主张下的证明作用并不相同,先确定主张再整理材料,比笼统地说“产品有问题”更有针对性。

需要说明的是,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未涵盖《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条文,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可以请律师明确本案拟依据的认定口径和是否需要委托检测、鉴定。

二、问因果关系怎么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两条决定了归责基础的问法。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拟按过错责任主张,还是按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主张;如果涉及过错推定,对方需要反证什么。围绕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问:需要哪些材料把“购买或接触该产品—按说明使用—出现损害”的过程串起来;病历中关于受伤时间、部位、原因的记载与产品使用时间能否对应;是否需要就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才便于鉴定机构受理。

在材料整理上,建议按时间轴把购买记录、开箱或安装记录、使用频次、异常出现的时间、就诊时间、维修或投诉记录排成一条线,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原件、截图、平台订单、聊天记录)。这类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目的是让律师快速判断因果关系链上的薄弱环节,并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问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空间

这是产品质量侵权咨询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

咨询时可以请律师逐项核对三件事:第一,涉案商品是否属于该款列举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范围,条文以“等”字表述,具体商品是否落入需要结合案情判断;第二,发现瑕疵的时间是否在“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个起算点对应的是收货还是安装完成,需要用哪份材料固定;第三,该款文字指向的是“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主张的究竟是瑕疵还是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缺陷”,两者在举证上能否衔接、如何主张,需要律师结合事实说明。把这三个条件问清楚,比只问“举证责任是不是在对方”更接近可用的答案。

四、问被告怎么选、追偿怎么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咨询时可以问:本案是向销售者主张、向生产者主张,还是并列主张;选择不同主体对取证难度、送达和执行有什么影响;确定主体需要哪些材料,例如销售者的营业执照信息、平台店铺主体信息、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地址。追偿是经营者之间的内部关系,了解这一点有助于判断对方在诉讼中的抗辩方向,但是否影响本案的责任承担,仍需律师结合具体主张说明。

五、问赔偿范围与自身过错的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咨询时可以按这一条的项目逐项对照现有票据,请律师说明哪些费用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需要哪些证明、残疾或死亡情形下还缺哪些材料。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请律师评估:对方可能从使用方式、说明书提示、损害扩大等角度提出抗辩,己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回应,例如是否按说明书操作、发现问题后是否及时停用和就诊。

六、面谈材料与费用边界

建议把材料按四组整理:主体类(购买凭证、订单、发票、店铺信息)、产品类(实物、包装、说明书、宣传页面、维修记录)、损害类(病历、票据、误工证明)、沟通类(与商家、平台、厂家的聊天和投诉记录)。每组标注原件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律师判断证据的完整度。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检测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的承担安排;鉴定机构如何选定、鉴定费用大致区间,需要向具体机构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关标准,不宜预设具体金额。

仍需核对的事项

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是否申请鉴定及鉴定事项、六个月起算点对应的收货或安装材料、销售者与生产者的主体信息,这几项会直接影响主张的选择和举证安排。带着上述材料与问题与律师逐项核对,比泛泛询问更容易形成可执行的方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咨询并确认面谈时需要补充的材料。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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