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交通事故、围绕责任划分准备证据,核心是三组材料:现场证据、监控资料、证人材料。三组材料分别用来说明事故发生经过、各方当事人实施了哪些行为、这些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这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以确定责任的内容。材料准备的目标,是让责任认定建立在可核对的事实上,并在收到认定书后依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接待河北事故当事人时,通常先按这三组材料做一次清单式梳理,再判断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实。
一、责任划分的法律标准: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定把证据的证明对象说得很清楚:证据要落在“行为”和“过错”两个判断上。现场证据、监控资料、证人材料各自能证明的行为片段不同,整理时按“谁、在什么位置、什么时间、做了什么、路面和信号状态如何”分组,比按材料形式堆放更便于对照。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第二款对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情形,规定了“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的条件,同时保留“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的例外。涉及此类情形,材料的取舍要围绕该条的前提分别核对,不宜简单套用。
二、现场证据:固定位置、痕迹与路面状态
现场证据清单通常包括:车辆停止位置与方位、制动拖印与侧滑痕、碰撞接触点、散落物分布、路面材质与坡度、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状态、天气与能见度、车辆损坏部位、伤者倒地位置。这些项目的证明对象各不相同:车辆位置和碰撞点指向通行秩序与路权归属,制动痕迹指向事发前的速度与反应过程,散落物分布指向碰撞瞬间的相对位置,标志标线指向各方是否按信号通行。
拍照与测量的价值在于可复核。建议在同一参照物下标明方向、距离和拍摄时间,保留原始文件而非仅留压缩图片;车辆维修前对损坏部位多角度拍照;行车记录仪、车载终端数据在循环覆盖前导出。现场证据事后往往无法复原,这部分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依据第六十条判断“作用”与“过错”时可供比对的信息多少。
三、监控资料:来源、时段与调取路径
监控资料大致分三类:道路公共视频、周边单位与商户自设监控、当事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与车载设备。三类材料的调取路径不同:公共视频一般由办案交警调取,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处理中提出调取申请,并提供大致时段与路段;单位、商户监控需要及时沟通保存,避免被循环覆盖;行车记录仪属于当事人自己掌握的材料,导出后建议保留原始存储介质。
监控材料的核验重点,是“时段对不对、位置拍没拍到、画面能不能辨认车牌与人”。一段只能看到远处车流的画面,与一段能看清信号灯颜色和车辆越过停止线的画面,证明力差别明显。提交时建议附一份简短说明,写明设备位置、拍摄方向、时间起止和视频中可辨认的关键节点,方便办案人员对照,也方便后续查阅时快速定位。
四、证人材料:证人能证明什么、怎么固定
证人材料的核心是证人亲历的感知内容,包括各方通行的方向与速度、信号灯状态、有无避让动作、事故后当事人的言行以及是否离开现场。整理时建议记录证人姓名与联系方式、目击位置、视线条件、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并由证人本人确认陈述内容;书面陈述由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避免代签或事后追记。
需要注意证人保护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同时明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在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权利的同时,也保留了同样的保密例外。因此,证人材料的提交与查阅都需要为保密例外留出空间,不宜在公开场合传播证人身份信息。
五、认定阶段的期限、内容与查阅复制
材料提交后进入认定环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的时间起算点有三种,分别对应一般案件、逃逸案件和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核对时先确定本案属于哪一种情形,再对照相应起算点。
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由第六十四条规定,包括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部门名称和日期。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对照这几项检查:自己提交的现场照片、监控、证人材料有没有进入“证据”部分,原因分析是否回应了这些材料。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对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逃逸尚未侦破与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两种情形,规定也给出了相应处理路径。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逃逸案件侦破后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的认定书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期限。这两类文书名称不同、载明内容不同,收到时先看清文书名称与具体记载,再决定后续材料准备方向。
六、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常见疏漏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按第六十条的“行为—作用—过错”把三组材料各归其位,再看每组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同一事实,最后检查认定书是否回应了这些材料。常见疏漏有几类:只保留手机里的压缩照片,原始文件已删除;监控只记了大概时间,去调取时已被覆盖;证人只留了口头说法,没有签名和联系方式;把事故后协商赔偿的聊天记录直接当作责任划分依据。这些做法不一定影响认定结论,但会让可核对的信息变少。
河北各地交警部门在材料接收、预约查阅的具体安排上可能存在差别,办理前可以向办案单位核实。涉及逃逸、破坏现场、伤情较重或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的材料,建议在收到文书后尽早按上述清单逐项对照,把能补的原始文件补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证据清单梳理、认定书内容核对与后续程序准备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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