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定准备环保关停行政诉讼材料时,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应分卷整理、分别对应证明对象:经营主体侧重证明“谁在关停前实际经营、关停决定指向了谁的经营权益、停产后哪些经营利益受影响”;产权主体侧重证明“关停范围内房屋、土地、设备等产权归属、产权客体与关停范围的对应关系、产权使用收益受到何种限制”。两方材料可以共用关停决定、送达凭证、现场记录等基础文书,证明目的和编目应分开,避免把经营损失材料与权属材料混为一卷。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一分配不因原告方存在两个主体而转移。
一、先核对诉讼角色,再确定证明对象
建议先核对关停决定载明的行政相对人、送达对象、关停范围,以及经营主体与产权主体之间的租赁、承包、合作或授权经营关系。经营主体主张的是实际经营权益受影响,产权主体主张的是物权或使用收益受影响,两者可能同为原告,也可能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谁具有原告资格、是否需追加第三人,需结合起诉时主张的权利类型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条文,不宜直接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原告方两主体的材料用于完成各自证明事项,不替代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按主体分卷:经营权益与产权权益各归其位
| 主体 | 建议证明对象 | 可核对材料示例 |
|---|---|---|
| 经营主体 | 关停前实际经营状态;经营场所、许可、租赁或承包关系;关停决定与经营活动的对应;停产停业后的经营利益变化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租赁或承包合同、纳税及用工记录、水电使用记录、关停通知及送达回证、停产前后经营台账 |
| 产权主体 | 房屋、土地、设备等产权归属;产权客体是否落入关停范围;产权使用、收益受限制的事实 | 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或房屋权属材料、设备购置凭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产权使用或收益凭证 |
两方共用材料可以按“关停决定—送达—现场—损失”顺序归目,再分别标注证明目的。证据种类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列明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归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依法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是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三、核验顺序与材料缺口处理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先核对关停决定的对象和范围,确认两主体分别与哪一项关停内容对应;再核对产权人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合同链,确认经营主体使用产权客体的依据和期间;再核对停产停业损失与关停决定的时间对应;最后核对原件来源、形成时间和签章。对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材料中涉及产权归属、经营关系或损失计算的争议,可先形成对照表,标明待核实项,再决定是否补充鉴定、评估或申请调取。
律师服务范围、材料整理方式和费用,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用则按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环保关停的实体规范、起诉期限及原告资格等事项,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需另行核对相应法条和当地程序要求。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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