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产品质量侵权咨询,选择律师时可以围绕三组事实来核对:商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如何建立关联,并据此确定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检测经验要看其能否说清检测对象、批次、标准与委托方式;召回经验要看其能否把召回公告、批次范围与个案产品对应起来。准备咨询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损害类型、产品批次和已有检测材料。
一、先确定向谁主张、在什么条件下主张
产品质量侵权首先要区分两件事: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前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后者依据同条第二款,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原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层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受损害时向销售者主张;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主体承担后向真正责任方追偿。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这三个层次分开说明,能否根据现有材料判断先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提出请求,以及是否把追偿关系纳入整体方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列为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该条同时列举了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而未说明、不符合注明标准、不符合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形,并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对应不同的请求基础,咨询时可以请律师逐项对照手头材料,说明本案落在哪一项或哪几项上。
二、检测经验要看四个具体问题
产品检测是产品质量侵权案件里最容易停留在“有没有报告”这一层的环节。评估律师的检测经验,可以请其围绕以下问题给出具体方法,而不必先看头衔或宣传。
第一,检测对象与涉案产品是否同一。需要核对产品型号、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购买凭证与实物是否对应,包装、说明书、警示标识是否保存完整。检测报告记载的样品来源、送样方式、样品状态,能否与涉案产品建立对应关系,是检测材料用途的基础。
第二,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是否对应待证事实。可以询问检测依据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标准,检测了哪些项目,这些项目与所受损害之间如何说明关联。检测项目与损害后果之间缺少对应时,报告本身难以完成全部证明任务。
第三,委托主体与检测程序。单方委托检测、双方共同委托检测、监管部门组织检测、诉讼中的鉴定,在形成过程、样品控制和对方认可程度上各有不同。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本案现有检测属于哪一种,后续是否需要补充检测或申请鉴定,以及补充检测的可行性和样品条件。这里涉及的具体程序要求,需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和受理机关的要求另行核对。
第四,产品当前状态是否还具备检测条件。产品是否经过使用、维修、改装、拆解,保存环境如何,剩余样品是否足够,都会影响能否检测以及检测结论的说明范围。律师能否在早期提示固定样品、保存包装和沟通记录,是检测经验的实际体现。
检测经验还需要与举证责任规则结合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该款适用对象是所列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时间条件是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法律效果是在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它与“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主张属于不同问题,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把两者分开处理:哪些事实可以借助该款的举证安排,哪些事实仍需通过检测、损害记录和因果关系材料说明。
三、召回材料能核对什么、不能直接推出什么
本次资料未覆盖产品召回的专门规范,召回义务的法定条件、期限、程序和监督渠道需要另行核对官方文本。在这个前提下,“召回案件经验”可以从材料处理能力来观察。
可以询问律师能否取得并核对三类材料:生产者的召回公告或通知,监管部门的通报或公告,销售者、平台关于涉案批次的处理记录。核对重点是召回批次、型号、生产日期是否与涉案产品对应,召回措施的内容和时间与损害发生时间的关系,以及公告所依据的检测或风险信息能否取得。
召回材料在个案中的用途需要具体说明。召回记录可以说明生产者对特定批次产品采取过措施,能否进一步说明个案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要结合产品同一性、检测材料、使用情况和损害证据判断。评估经验时,可以请律师明确召回材料在方案中是作为背景事实、辅助材料,还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并说明还需补充哪些材料。把“企业召回过某批次产品”直接等同于“个案产品存在缺陷”,属于超出材料本身的推断。
四、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产品质量侵权咨询涉及的费用可以分成几类:律师服务费,检测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及进入诉讼后按法院通知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相应机构按其标准收取,诉讼费用按受理法院通知办理。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要在确定工作范围后与律所核对。
委托时可以书面明确承办律师、工作内容、所处阶段和费用构成,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检测机构沟通、召回材料调取、与销售者或生产者交涉、行政投诉材料准备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产品检测和召回材料调取往往需要多次沟通,把工作项和计费方式写清楚,比只约定一个总价更便于后续核对。
五、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咨询时的用途 |
|---|---|---|
| 购买凭证、订单、发票 | 购买时间、购买主体、产品型号和批次 | 确定消费者身份、购买关系和六个月等时间节点 |
| 产品实物、包装、说明书、警示标识 | 产品当前状态、标注标准、使用说明 | 判断检测条件和是否符合标注质量状况 |
| 损害证据: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现场照片 | 损害类型、发生时间、损失范围 | 对应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主张 |
| 检测报告及送样记录 | 检测机构、依据标准、检测项目、样品来源 | 判断报告与涉案产品的对应关系 |
| 召回公告、监管通报、平台处理记录 | 召回批次、时间、措施内容 | 核对与涉案产品是否对应 |
| 与销售者、生产者、平台的沟通记录 | 各方陈述、处理经过、是否提出过修理更换退货 | 梳理交涉事实和对方态度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沟通记录可以核对消费者此前提出过哪些要求、经营者如何回应,这些事实与检测、召回材料一起,构成咨询时说明案件经过的基础。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核对产品与购买关系,再核对损害事实,然后核对检测材料能说明到什么程度,接着核对召回材料与涉案批次是否对应,最后谈委托范围和费用。这一顺序是整理材料的建议方法,便于把事实分组、把不同来源的材料放在同一事项下比对,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也不替代受理机关对证据的审查。
在北京准备此类咨询时,把产品型号批次、损害发生时间、已有检测报告和召回公告放在一起,逐项标明来源和待核实事项,能帮助律师更快判断请求对象和材料缺口。涉及人身损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应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共急救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本文尚需核对的是涉案产品与检测样品是否同一、检测依据和委托方式、召回批次与涉案产品能否对应,以及拟委托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费用构成。就这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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