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建议把核对重点放在“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期间”三组对应关系上:先看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坐落、用途和建筑面积,再看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表述,最后用租赁合同、日常经营凭证和实地查勘记录把“证上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连接起来。门牌号表述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否定经营事实,关键在于这些材料能否指向同一处房屋。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与认定对象
商铺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同条还规定,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这意味着,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与房屋门牌号不一致时,不宜用营业执照记载直接替代房屋登记记载,而应分别核对两类登记各记载了什么,再说明二者的指向关系。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核对时注意 |
|---|---|---|
| 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 | 被征收房屋的坐落、用途、建筑面积 | 两者不一致时,按上述第九条规则处理,并核实是否存在证明登记簿错误的材料 |
| 营业执照 | 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表述 | 与房屋登记坐落、实际门牌逐一对应,注明差异是表述习惯、门牌调整还是其他原因 |
| 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 实际使用的房屋位置、使用期间、出租方与房屋的权利关系 | 合同地址与门牌号不一致的,结合其他材料说明是否同一处房屋 |
| 水电燃气、物业、税务等日常经营凭证 | 实际经营地点及经营的持续期间 |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用于说明经营地点与期间,证明作用由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判断 |
| 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 | 评估对象的内外部状况 | 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咨询前按上述分组整理原件与复印件,并制作一份地址差异说明,把“权属证书坐落—登记簿坐落—营业执照表述—实际门牌”并列写清,便于现场核对。
三、与补偿项目和委托范围有关的提示
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征收部门和评估机构查清实际经营地点与经营状况,具体补偿认定仍以调查、评估及协商结果为准。
门牌编制、变更的具体办理材料属于地方事务,本资料未涉及承德当地流程,建议向征收部门或登记机构另行核实。律师咨询阶段,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地址差异说明、协商与评估环节的代理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核对,具体金额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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