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委托前,建议把委托合同拆成四组内容逐项核对:服务范围写到程序阶段和具体事项,沟通方式写到对接人、反馈节点和文件传递途径,材料交接写到清单、原件去向和签收记录,费用条款写到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费用的边界。核对时以拟签约律所出具的书面合同、收费清单和材料交接单为准,对空白项、口头承诺和概括表述逐条要求写明。需要先说明案件阶段和拟委托事项的,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提出,再对照书面文件确认。
一、先分清三类书面文件,再谈条款核对
委托合同解决的是“委托什么、由谁办理、费用如何构成”;收费清单解决的是“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别是什么”;材料交接清单解决的是“哪些材料已交付、原件还是复印件、由谁保管、何时退还”。三类文件功能不同,核对时不宜混在一起看。
实务中容易出现的偏差,是把“委托合同已签”等同于“服务范围已明确”。合同正文如果只写“代理离婚纠纷”或“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而没有写清程序阶段、具体事项和交付成果,后续对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服务费内就容易产生分歧。建议在签约前要求律所把服务范围写成可对照的条目,并把不包含的事项单独列明。
二、服务范围:按“阶段—事项—成果”逐项对照
服务范围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没有给出统一合同模板,以下为核对方法,具体以拟签约律所的书面合同为准。
建议把服务范围分成三列核对:第一列写程序阶段,例如咨询评估、诉前调解、一审、二审、执行等;第二列写具体事项,例如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整理证据、调查取证、出席调解、出庭、代收文书等;第三列写交付成果,例如书面法律意见、证据目录、开庭预案、结案报告等。每一行后面再注明“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还是“另行协商计费”。
核对时重点看四类表述:一是“全程代理”是否写明起止节点;二是“调查取证”是否写明由律所自行调查还是仅指导当事人收集;三是“调解”是否包含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以及陪同到场;四是“二审”“执行”是否单列,是否另行收费。上述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仅凭口头介绍作判断。
三、沟通方式:把对接人和节点写成可执行条款
沟通方式同样属于委托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格式要求,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避免只留口头约定。
可以核对以下内容:日常对接人是谁,是否有备用联系人;一般咨询通过电话、微信还是电子邮件回复;重要程序节点,例如立案、开庭、调解、判决送达,由谁在什么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提交材料后由谁签收、是否出具回执;紧急事项如何联系;结案后卷宗材料如何退还或移交。对回复时限的约定,建议写成“工作日内的合理时间”等可执行表述,并与律所确认是否作为服务承诺写入合同。
沟通记录本身也建议留存。当事人可以按时间顺序保存邮件、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和书面通知,注明同一事项的沟通对象和日期。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回顾“谁在什么阶段告知了什么”,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四、材料交接清单:名称、形式、用途、签收、退还五项对齐
材料交接清单建议至少列明五项:材料名称、原件或复印件、份数、用途、交接时间和签收人。如果涉及原件,还应写明保管人、保管期限和退还安排。清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比单独一句“材料已交”更容易核对。
在离婚事务中,材料清单还要与登记阶段的要求对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发〔2025〕71号,2025-12-26印发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要“查看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该条同时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委托前整理材料时,可以把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信息不一致时的补正证明单独列项,向律所说明哪些是原件、哪些是复印件、哪些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需要区分的是,上述规范规定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时的材料核对要求,不等同于律所委托合同的法定交接清单。把它作为材料分类的参照,可以帮助当事人判断哪些材料需要提前准备原件、哪些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需要补正;律所实际收取哪些材料、如何保管,仍以双方书面交接清单为准。
五、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写
费用条款是委托合同中最需要逐项核对的部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按该条规定核对合同时,可以抓住三个边界。第一,合同中的收费项目应围绕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展开;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属于该条明确禁止的情形。第二,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合同中可以要求列明项目名称和支付方式。第三,律所应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核对时可以把收费清单与合同附件逐项对照,看金额、项目、支付节点是否一致,空白项是否已经划去或写明。
具体收费金额、计费方式和承接安排,需以拟签约律所的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价格标准,不宜用其他案件的报价替代。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与留痕方法
可以先读合同主体和费用条款,确认签约主体、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及其凭证安排;再读服务范围,把“全程代理”展开为阶段和事项;然后核对沟通方式,确认对接人和节点通知;最后对照材料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名称、原件去向和签收。每一轮修改建议用书面方式提出,保留合同版本和修改记录。
签约前可以重点检查三类空白:服务范围中的“等其他事项”、费用条款中的“多退少补”、材料清单中的“原件若干”。这些概括表述容易在履行中产生不同理解,建议要求律所写明具体范围或注明“不包含”。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拟委托事项处于哪个程序阶段、材料中是否存在身份信息不一致、费用清单中的代付项目是否已有凭证安排。就这些事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后,再对照委托合同、收费清单和材料交接单逐条确认,比仅凭口头介绍作决定更便于留存依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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