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试用期纠纷咨询,先做的一件事是把“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解除通知”三组材料按同一条时间线摆开,逐项核对三件事:录用条件在入职时是否已经明确、能否举证;考核是否有与条件相对应的过程记录;解除通知是否写明了理由,并且理由与前述记录指向同一事实。这三项分别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与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条件,先核对清楚再进咨询,沟通会更有针对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参照下面的顺序先自行梳理一遍。
一、先确认试用期约定本身是否落在法定区间
核对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之前,建议先看试用期条款本身。如果试用期长度、次数或适用情形与法律规定不符,后续关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讨论就缺少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照这一条,可以核对几项事实: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长度是否对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是否存在第二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合同类型是否属于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合同文本是否只写了试用期而未写合同期限。这几项都属于文本层面可以直接比对的内容。
工资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对工资条与合同约定时,可以同时看这两个下限,其中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布口径。
二、录用条件:核对“事先明确”与“可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文使用的表述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从文义看,用人单位需要就“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劳动者如何不符合”提供依据。因此核对的重点有两层:录用条件是否在用工开始前后已经明确,以及不符合的结论是否有材料支撑。
可以收集和比对的材料包括:招聘启事或岗位发布信息、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的条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及其签收记录、入职培训签到与培训内容、试用期目标设定表或任务分派记录。核对时关注同一事项:这些材料对岗位要求的描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入职后才补充形成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是否知悉这些要求。
需要提示的是,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属于两个层次。录用条件解决“这个岗位要求什么”,考核标准解决“用什么尺度判断是否达到要求”。两者都指向同一岗位时,内容应当能够相互对应;如果录用条件写得笼统,考核标准却非常具体,或者反过来,就需要进一步核实这些文件形成的时间和告知方式。
三、考核标准与考核记录:核对条件与结论之间是否有过程
考核部分建议按“标准—过程—结论”三层核对。
标准层面,看考核指标是否量化、是否有明确的评分口径、是否与岗位职责对应、是否在考核周期开始前已经告知。过程层面,看是否有阶段性评价、面谈记录、工作成果、差错记录、客户反馈、考勤与请假记录等。结论层面,看最终评分或结论由谁作出、形成时间、是否有劳动者签字确认或申辩记录。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条款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也纳入了试用期可以解除的情形。而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且该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若解除通知援引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应的是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若援引的是“不能胜任工作”,对应的是第四十条第二项,条文对通知期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另有要求。两类理由对应的材料准备方向不同,核对时可以先看通知写的是哪一类,再回到相应条款比对条件是否齐备。
四、解除通知:核对理由、条款与时间节点
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围绕通知本身,可以核对以下内容:通知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载明解除理由、理由指向的是哪一条哪一项、所依据的事实与考核记录是否对应、通知作出之日是否仍在约定的试用期内、送达方式是否有记录(签收、邮寄凭证、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记录等)。
核对时建议把通知中的每一句理由与手头材料逐条对应,标出有材料支撑的部分和只有结论没有过程的部分。这种对应关系本身也是咨询时最需要说明的内容。对于通知未写明理由或理由表述笼统的情形,可以将其作为程序层面的核对点提出,具体法律后果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不宜在材料不全时先行下结论。
五、三组材料的对照整理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方 |
|---|---|---|---|
| 试用期约定 | 劳动合同、续订合同、岗位与期限条款 | 试用期长度、次数、合同类型是否与第十九条对应 | 是否存在口头变更、是否另有补充协议 |
| 录用条件 | 招聘信息、录用通知、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签收 | 岗位要求在入职时是否明确、是否告知劳动者 | 文件形成时间、版本是否一致 |
| 考核标准与记录 | 目标设定表、评分表、面谈记录、工作成果、差错记录 | 判断是否有过程依据、结论是否可追溯 | 评分人、评分时间、劳动者是否知悉 |
| 解除通知 | 解除通知书、送达凭证、工资结算记录 | 理由是否写明、援引条款、作出时间 | 送达是否可查、理由与记录是否对应 |
表格的作用是把分散的材料放到同一维度上比较,便于发现时间顺序和内容对应上的缺口。
六、咨询前的准备与委托边界
咨询前不必先确定由谁承办,也不必先判断哪一方有理。可以先把上述材料按时间排序,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来源和是否有原件,再写一份简短的事实经过,说明入职时间、岗位、试用期约定、考核安排、通知收到时间。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围绕具体材料展开,而不是停留在概括描述。
如果后续考虑委托,材料梳理、文书准备、代理仲裁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律师服务费与仲裁受理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性质不同,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双方书面约定及有权机构的收费规定为准,本文不提供报价。
围绕本次标题所问,核心仍是三组材料的对应关系: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录用条件是否事先明确并可举证、考核记录能否支撑结论、解除通知是否写明理由并指向具体条款。材料中涉及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考核制度的效力判断等细节,需结合完整文本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上述材料后就核对顺序和下一步安排进一步沟通;如遇紧急人身安全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形,请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