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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咨询:承包地征收与地上附着物权属登记分离,咨询应整理哪些附着物凭证?

在保山集体土地征收中,承包地登记与地上附着物权属登记分离时,咨询应围绕“附着物归谁所有、何时形成、种类数量多少、对应哪块承包地”四类事实整理凭证,主要服务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方案拟定阶段。

在保山集体土地征收中,承包地登记与地上附着物权属登记分离时,咨询应围绕“附着物归谁所有、何时形成、种类数量多少、对应哪块承包地”四类事实整理凭证,主要服务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方案拟定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要求,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因此,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证明的是土地承包关系,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则需另行用凭证说明。

一、先分清两类登记各自能证明什么

承包地登记记载的是承包方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地上附着物权属登记记载的是附着物本身的权利归属。两者分离时,建议把材料分成两组:一组说明“这块承包地由谁承包”,另一组说明“地上的果树、大棚、水井、围墙等由谁投入形成、归谁所有”。两组材料按同一地块、同一附着物名称对应起来,便于在现状调查申报和补偿登记时说明差异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保山当地的具体补偿标准,需另行核对云南省及保山市公布的文件,本次资料未提供地方标准。

二、建议整理的附着物凭证

核对维度 可整理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权属来源 苗木购买发票、种植或施工合同、付款记录、家庭内部关于附着物归属的书面约定、转让或赠与协议、继承材料、共有出资凭证 附着物由谁投入形成、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实际权利人
形成时间 带拍摄时间的照片视频、购买或施工时间凭证、村组备案或申报记录 附着物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
种类数量 现场照片视频、清点表、测绘记录、评估报告、村组证明 附着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现状是否一致
地块对应 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地块四至图、流转合同 附着物位于哪一承包地块,与承包登记如何对应
登记差异 林权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营业执照、水电缴费记录 权属登记与实际投入情况不一致的原因

时间凭证需要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建议优先整理能够显示形成时间的原始记录,例如照片的拍摄信息、购买苗木的票据日期、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时间,以便在现状调查中说明附着物属于预公告前已有部分。

三、咨询时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权利人—地块—附着物—时间”四条线做一张对照表:先核对身份证件、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主体是否一致;再核对外部地块四至与承包登记是否对应;随后将每一类附着物的名称、数量、形成时间与票据、照片逐一对应;最后单独列出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投入人不一致的情形及原因。建议携带原件核对,复印件按同一顺序编号,便于律师判断哪些事实已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补充。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约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咨询时可将已自行委托的测绘、评估支出单独列明,与律师服务费区分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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