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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商事纠纷律师委托注意事项:对账单盖财务专用章而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材料应如何证明授权链?

对账单盖财务专用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两份材料解决的是“交易是谁做的、欠款是否确认”的实体问题;而委托律师时提交的材料解决的是另一件事——谁有权代表公司聘请律师、把哪些诉讼权限授予律师。

对账单盖财务专用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两份材料解决的是“交易是谁做的、欠款是否确认”的实体问题;而委托律师时提交的材料解决的是另一件事——谁有权代表公司聘请律师、把哪些诉讼权限授予律师。诉讼阶段,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书面授权还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围绕授权链的准备重点,是把“公司—签署人/经办人—律师”三段的身份与权限分别落到书面材料上,并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归组比对。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合同(法定代表人签署) 交易相对方名称、签署时间、签署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的外观 签署时该人是否仍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行为与公司登记信息是否对应
对账单(财务专用章) 对账期间、金额、盖章部门及对账事项 该印章在公司用章管理中的使用范围,以及盖章经办人是否获得相应授权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 与合同签署人、对账单经办人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和同一人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是否含特别授权)、期限 是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落款主体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
委托合同与收费票据 委托范围、费用项目、收费主体 收款方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

对账单上的财务专用章,通常出现在财务对账环节;它能否延伸到“代表公司作出诉讼层面的授权表示”,取决于公司用章管理与具体经办人的授权情况,建议向公司核实后再作判断,不宜直接以该章替代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反映的是代表关系的外观,同样需要与登记信息、任职期间相互印证。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先固定主体:以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确定委托人全称,再把合同签署人、对账单盖章经办人、本次对接律师的经办人逐一对应到同一公司名下。

第二步,再固定授权: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要求,逐项检查授权委托书是否写全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涉及和解、放弃或变更请求、反诉、上诉的,在权限栏单独列明特别授权。

第三步,核对签署形式: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司委托人的落款印章与公司用章记录应能相互对应;权限事后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步,处理多人与转委托: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时,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这些内容建议在委托合同中一并写明,便于后续衔接。

三、费用边界与拟议工作范围

委托材料之外,费用事项也应在书面文件中固定下来。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内部收据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若案件拟采用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意见第七项)。

对账、发函催收、起诉、财产保全申请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列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不同项目,建议在合同中分别记载。

把上述材料按“主体—权限—费用”三组整理后与律所沟通,有助于在委托阶段就把实体证据与授权文件区分清楚。本文所述为一般性材料整理与核验建议,具体用章效力与授权范围仍应结合公司登记、用章记录和案件材料另行核实。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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