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隐私权侵权维权咨询中,个人信息泄露的证明,实质是把几组事实分别固定下来:哪些信息属于你、哪个主体持有这些信息或对它负有保密义务、信息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外流、外流内容与该主体掌握的信息能否对应。这通常发生在正式起诉之前的咨询与证据梳理阶段,先把手上的截图、通话记录、消费或就诊凭证、平台投诉回执按时间和主体归类,再判断适用哪一类规则:消费场景对应经营者的义务,诊疗场景对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信息的具体类型(手机号、住址、订单、病历等)、持有主体、外流载体以及首次出现的时间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先就适用规则与材料归类做一次梳理。
先分场景:消费场景与诊疗场景的规则不同
个人信息泄露没有一条覆盖全部情形的条文,规则随主体关系变化。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条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主张时按条文的并列事项逐项对应(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诊疗场景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象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条文把“泄露”与“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并列为两种情形(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咨询时先把对方身份定下来,才能确定引用哪一条,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重心落在哪里。
证明对象可以拆成四层
第一层是信息归属。需要说明被泄露的字段是什么、何时由你本人提供给对方,例如下单手机号、收货地址、就诊科室与就诊时间。这一层的材料以带时间的原始页面、订单记录、挂号或缴费凭证为主。
第二层是对方的持有或保密义务。消费场景核对对方是否为你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诊疗场景核对信息是否形成于诊疗活动之中。这一层决定规则能否适用,材料上表现为服务协议、订单关系、就诊记录。
第三层是外流事实。包括信息出现在何处、以什么形式出现、首次出现的时间。陌生来电与短信、被转发的群聊截图、公开网页或社交平台的发布内容,都属于这一层的载体。
第四层是对应性,也就是外流内容与对方掌握的信息能否一一对上。字段越具体、越少见,对应关系越容易说明;仅有“接到过推销电话”这一事实,来源指向需要其他材料补充。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处理建议 |
|---|---|---|
| 信息原始载体(订单页、挂号记录、App账户页) | 信息内容、提供时间、提供对象 | 保留原始设备与账号,截图同时保留页面地址与时间 |
| 外流载体(通话记录、短信、转发截图、网页快照) | 外流形式、首次出现时间、传播范围 | 按时间排序,标注获取方式 |
| 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客服回复、书面答复、录音) | 对方是否确认信息由其掌握、是否作出解释 | 保持原始文件,不作剪辑 |
| 平台投诉与通知回执 | 你何时提出、平台如何处理 | 留存提交内容与回复原文 |
| 信息比对说明 | 外流字段与原始字段的对应关系 | 自行列表比对,逐项标注相同与不同 |
以上属于整理方法上的建议,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快速判断哪一层事实已有材料、哪一层还缺。是否采用公证或第三方存证方式固定电子内容,可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实流程与费用。
网络传播情形:通知本身要求初步证据
信息在网络平台被发布或传播时,可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表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把“初步证据”写进了通知的构成内容,说明向平台提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时,需要同时提交能够说明侵权成立的初步材料和真实身份信息。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分别指向发布者责任与平台在特定条件下的连带责任,适用时仍需回到具体主体和行为。
几个容易混淆的地方
信息被公开与信息由某一主体外流,是两个待证事实。公开页面的截图能说明信息已经出现在公共视野,外流环节的指向还要靠字段对应、时间接近性、对方回复等材料补足。
接到推销电话能说明号码进入了某个流通渠道,来源关联需要另行核对。把“我怀疑是某商家”写成确定结论,在材料上通常难以支撑。
内部人员泄露的情形,可从异常查询记录、员工沟通记录、对方处理回复等方向核对,这些方向属于需进一步核实的内容,结论取决于实际取得的材料。
表述上把“平台泄露了我的信息”拆成具体字段、具体时间、具体页面,后续核对会更有抓手。
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分别确认
咨询中常被一并问到的费用,实际上分属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具体数额以法院通知为准;公证、存证、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向相应机构核实。三类费用主体不同,不宜合并估算。
回到最初的问题:个人信息泄露的证明,落点在于把信息归属、对方持有或保密义务、外流事实、内容对应性四层分别落实到材料上,再按消费场景或诊疗场景选择对应规则。手头材料目前能支撑到哪一层、是否需要补充平台通知的初步证据、拟议委托包含哪些工作,都可以带着现有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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