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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名誉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原帖已删但搜索快照仍在时先看哪些传播证据

在天津遇到原帖已删、但搜索引擎快照仍能打开的情况,先固定的不是原帖截图,而是“快照仍在传播”的持续状态证据:快照页面本身、搜索展示位置、访问时间和内容同一性材料。原帖删除只说明源头内容被移除,快照仍可访问时,传播并未当然停止;后续能否要求删除、向谁发通知,取决于快照内容是否仍可识别到特定主体、是否失实或含侮辱性表述,以…

在天津遇到原帖已删、但搜索引擎快照仍能打开的情况,先固定的不是原帖截图,而是“快照仍在传播”的持续状态证据:快照页面本身、搜索展示位置、访问时间和内容同一性材料。原帖删除只说明源头内容被移除,快照仍可访问时,传播并未当然停止;后续能否要求删除、向谁发通知,取决于快照内容是否仍可识别到特定主体、是否失实或含侮辱性表述,以及通知材料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一、先固定快照仍在传播的证据

建议先对搜索快照做完整固定,而不是只截取内容片段:

建议固定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用途
快照页面完整截图,含网址、搜索关键词、抓取时间、访问时间 快照是否仍可访问、展示的是什么内容 证明传播仍在持续
从搜索到打开快照的连续录屏 搜索结果与快照内容的对应关系 避免只截内容、无法说明来源
快照内容与原帖的比对材料 两者是否同一内容、原帖发布账号和时间 确定内容源头和同一性
搜索结果中的标题、摘要、缩略图、排名位置 快照在搜索展示中的可见程度 辅助说明传播范围
转发、评论、阅读量等页面数据 原帖删除前的传播痕迹 与快照持续展示结合核对

这些材料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快照是否仍可访问、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主体、传播是否仍在继续。原帖已删的情况下,快照截图和录屏比单纯保存原帖链接更有核对价值。

二、再核对内容性质和责任对象

固定传播证据后,需要核对快照内容属于哪一类:捏造、歪曲事实,还是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该条同时列出认定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包括内容来源可信度、是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些因素可用于判断快照内容是否属于可主张权利的范围,但具体结论仍需结合内容逐项核对。

同时要核对快照是否能使公众识别到特定主体,例如姓名、照片、单位、职务、特定事件组合等。主体无法特定化时,后续通知和主张都会缺少对象。

三、通知与处置记录要一并保存

搜索引擎作为提供快照展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主张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向搜索引擎或原发布平台发出通知时,建议保存通知文本、发送时间、回执、平台回复及实际处理结果。通知中需要附上快照仍可访问的截图、内容与原帖的比对材料、主体身份信息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说明。若快照内容属于媒体报道失实,也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核对是否有证据证明报道内容失实并请求及时更正或删除;该条适用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情形,是否适用于具体快照展示,需结合展示主体和内容来源进一步核实。

如委托律师处理,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将快照证据固定、通知文本起草、平台沟通及后续程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天津地区的具体维权程序和地方差异,建议在材料整理后另行核对当地法院和平台的实际要求。上述条文公开文本可参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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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名誉权侵权维权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