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咨询征收补偿律师费用时,如果签约主体存在不一致,报价中通常需要把“主体与授权链条核实”从常规代理服务里单独列出来,并单独说明计费方式。原因是这类核实往往要先确定谁有权就补偿事项作出处分、谁在各类文书上出现,然后才能判断后续谈判、复议或诉讼的工作量。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南京并无可直接套用的统一征收补偿律师收费标准;评估费、鉴定费属于另一类费用,与律师费分列更清楚。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就同一案件,不同律所对“主体核实”是否计入基础服务、按件还是按小时计费,可能给出不同方案。
评估、鉴定费用则另有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也就是说,评估委托的主体通常不是被征收人本人;一旦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或申请复核评估,委托人、费用承担方都会变化,这些应在报价阶段先问清。
二、建议单列的核实工作
签约主体不一致可能表现为几种情形,对应的核实内容不同:
- 委托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需核对比对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确认委托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双方是谁,直接决定谈判对象和文书送达对象。
-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此类情形下,主体确认本身可能涉及查阅登记资料、比对多份文书、与征收部门沟通,工作量与普通协议谈判不同。
- 评估文书落款主体与当事人不一致:可对照评估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人名称、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时点等事项,核实评估报告是否针对同一房屋、同一权利人作出。
建议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资料、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公告、评估委托书及评估报告、已签署的补偿协议或收到的补偿决定、授权委托书与身份证明。这些材料分别用于核对权利归属、程序节点、评估范围、签约或决定主体以及代理权限,帮助判断哪些工作属于基础代理、哪些需要另行安排。
三、报价沟通中的范围表述
可以请律所在报价单中分项写明:基础服务(如补偿方案审查、协议条款谈判、文书代拟)包含哪些环节;主体与授权核实、跨文书主体比对、调查取证、另行委托评估或复核评估的协调是否纳入;范围外工作如何计费。对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可注明由委托人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承担。上述分项属于与律所协商确定的委托范围,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或固定收费项目。
具体金额需结合工作范围逐项确认;本文所引为全国性规范文本,南京当地是否另有律师收费指引或征收项目特别要求,宜在签约前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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