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遇到试用期争议、准备咨询律师前,建议把材料按三条线整理:录用条件的形成与公示、试用期考核的过程记录、试用期工资的支付凭证。每份材料都标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劳动者是否签收或确认,另附一页按时间排列的事实表。这样整理,能让律师较快判断用人单位援引的是哪一项法定解除情形、工资是否触及法定下限、现有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带着这套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会更聚焦。
先明确需要对照的几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七条把“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必备条款之外“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围绕这些条文,三组材料各自回答不同问题,不宜混在一起。
录用条件公示:核对“何时、以何方式、由谁确认”
这一组材料用来还原录用条件在入职前后是否已经存在、内容是否具体、劳动者是否知悉。可以收集:
- 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书(offer)及其附件;
- 劳动合同及附件中关于岗位、职责、考核的约定;
- 员工手册、入职培训签到表、制度签收单;
- 邮件、企业微信、OA公告、群通知的截图与发送记录;
- 入职面谈记录、试用期目标确认单。
整理时逐件标注形成日期,并区分入职前、入职时、入职后三个阶段。入职后补充形成的文件,单独列出形成时间与告知方式,方便律师判断它与解除决定的时间关系。录用条件若写成“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安排”一类概括表述,与写明学历、证书、出勤、业绩指标等可衡量标准,在证明效果上不同,建议在事实表中如实摘录原文,不作改写。
考核记录:区分两种不同的解除依据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指向“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条第二项指向“不能胜任工作”,后者在条文上还带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表述。两条路径对材料的要求并不相同,因此考核记录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 考核依据:考核制度、评分标准、指标口径;
- 考核过程:考核表、评分明细、数据来源、考核人与考核周期;
- 结果告知:考核结论的送达方式、面谈记录、劳动者的申辩或申诉材料;
- 后续处理:是否调整岗位、是否提供培训、有无相应记录。
每一份考核表都注明制作者、审核者、劳动者是否签字。存在多个版本时,按时间并列,不合并。若考核结论作出后间隔较长时间才解除,也把这几个日期一并列出,交由律师结合事实判断。
试用期工资凭证:把三个比较对象算清楚
工资部分建议准备: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资条(应发、实发、扣款项目)、银行流水、考勤与加班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整理时制作一张简单的对照表,按月列出约定工资、实发工资、发放日期。
第二十条把“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列,并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建议分别核算两个比较基数,再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照;河北各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认定,本次资料未涵盖具体数额,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布口径和单位薪酬制度。核对时还要注意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补贴)是否被拆分后影响比较结果,这一项建议在咨询时如实说明工资结构,由律师结合材料判断。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清单
| 材料组 | 具体件 | 能核对的问题 |
|---|---|---|
| 录用条件 | 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制度签收、公示截图 | 条件是否事前存在、内容是否具体、劳动者是否知悉 |
| 考核记录 | 考核制度、评分表、面谈与申辩记录、调岗培训记录 | 考核依据与过程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告知 |
| 工资凭证 | 合同约定、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社保记录 | 是否低于法定下限、工资构成与发放是否一致 |
| 程序文书 |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记录、往来沟通 | 解除理由、解除时间、是否说明理由 |
同时准备一份一页纸的事实摘要:入职时间、约定试用期长度、约定工资、实际发放情况、考核节点、解除时间与理由。日期之间存在差异的,照实并列,不必先自行取舍。
咨询时可以说清的事项
咨询时可以把想了解的问题写成清单,例如:现有材料能否对应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或第四十条第二项;试用期长度与约定是否符合第十九条;工资核算应取哪个比较基数。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仲裁受理、鉴定评估等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按实际发生和相关规定处理,本次资料未提供河北当地具体收费数额,不宜预设。
河北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薪酬制度的认定,以及具体材料的取舍,仍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完上述材料后带着清单沟通,便于把事实、依据与待补材料分开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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