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可以归为三类:一是事故所处程序阶段的文书,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其送达情况;二是现场证据的原始载体和来源说明,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文件、监控线索、证人信息;三是能把上述证据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逐项对应的梳理表。现场证据建议按时间、位置、主体、来源四个维度分组,保留原始文件,标注拍摄方向、取得时间和证明目的。咨询前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已经送达、载明内容是否完整、交警保存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查阅复制;具体准备事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现有材料说明需要补充核对的内容。
一、先判断咨询所处的程序阶段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发生在不同阶段,材料准备的重点并不相同。现场调查刚结束、认定书尚未制作时,重点是保全现场证据和监控线索;收到认定书后,重点是核对认定书载明内容与证据材料是否对应,并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查阅、复制交警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这个期限可以帮助当事人判断当前处在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还是认定书制作阶段,从而决定是先整理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还是先核对已经收到的认定书。
该规定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对这类事故,当事人可以提前梳理自己掌握的证据和需要核对的疑点,以便在公开调查取证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二、现场证据按四个维度梳理
现场证据的梳理目标,是让每一份材料都能说明“在哪里、什么时间、由谁取得、能证明什么”。建议制作一张证据清单,按以下四个维度分组,并与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逐项对应。
| 梳理维度 | 建议记录的内容 | 主要用途 |
|---|---|---|
| 时间 | 报警时间、碰撞时间、拍照时间、行车记录仪时间戳、监控设备显示时间 | 核对事故经过的时间顺序,判断视频、照片与事故的关联性 |
| 位置 | 道路走向、车道、接触点、停止线、标志标线、信号灯位置、拍摄方向 | 核对车辆、行人的通行位置和运动方向 |
| 主体 | 车辆号牌、车型、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证人身份和联系方式 | 核对认定书载明的当事人、车辆和道路环境等基本情况 |
| 来源 | 自行拍摄、他人提供、交警调取、商户或道路管理单位监控 | 判断证据的原始载体、取得方式和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 |
具体材料可以按以下类别整理:
第一,现场照片和视频。建议保留全景、方位、接触点、制动痕迹、散落物、车辆损坏部位、路面标志标线、信号灯状态、天气和照明条件等画面。每张照片注明拍摄位置、拍摄方向和拍摄时间。原始文件建议单独保存,不裁切、不添加滤镜、不覆盖原始信息;经过编辑的图片可以作为说明材料,但不宜替代原始文件。
第二,行车记录仪材料。建议保存原始存储卡或原始视频文件,记录设备时间是否校准、视频是否连续、文件是否完整。只保留剪辑后的片段,可能影响对事故经过的完整核对。行车记录仪通常可以用于核对车辆运动状态、碰撞前后过程以及时间顺序。
第三,道路监控线索。建议记录监控设备的位置、所属单位、调取方式以及可能保存的期限,并及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说明调取需求。监控材料由谁保存、能否调取、是否覆盖事故时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核实。
第四,证人信息。建议记录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当时所在位置、所见内容,并说明证人是否愿意配合。证人要求保密的,后续查阅、复制证据材料时需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五,报警记录、接警记录、医疗记录、车辆维修记录、保险单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这些材料可以用于核对事故发生时间、伤情、车辆权属和保险情况,但具体能证明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把证据与认定书载明内容逐项对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咨询前可以按这五项制作对照表:认定书写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是什么;事故发生经过与现场照片、视频是否一致;认定书列了哪些证据、有没有说明证据与事故成因的关系;认定书对过错和责任的表述依据是什么;认定书是否有交警签名或盖章、是否加盖专用章。对照的目的,是找出“认定书写了结论但证据材料没有对应内容”或者“现场材料显示的情况与认定书记载不一致”的地方,而不是自行代替交警作责任认定。
该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围绕事故证据、成因分析和责任表述,核对交警保存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涉及保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按照规定处理。复制材料时,可以留意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以便后续使用和核对。
四、咨询时建议携带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一次带齐;可以根据事故阶段和现有材料选择。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 | 核对当事人、车辆和保险主体信息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送达情况 | 核对事故阶段、认定书载明内容和送达时间 |
| 现场照片、视频的原始载体及备份 | 核对事故位置、车辆状态、路面标志标线和拍摄方向 |
| 行车记录仪原始存储卡或原始视频文件 | 核对事故发生经过、时间顺序和车辆运动状态 |
| 监控设备位置、所属单位和调取线索 | 判断是否还有未调取或未保存的监控材料 |
| 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所见内容记录 | 核对现场观察情况与认定书记载是否一致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如有伤情) | 核对伤情与事故经过的关联材料 |
| 车辆检验、鉴定意见(如已作出) | 核对车辆技术状况、速度等专门性问题 |
| 与对方沟通记录、报警记录 | 核对事故处理过程和双方陈述情况 |
材料整理时,建议同一事项保留同一份原件或原始载体,并对复印件、截图、转存文件分别标注来源。不同来源的材料出现时间、位置或内容差异时,先记录差异,不必自行判断哪一份“有效”;可以在咨询时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取得过程,再核对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五、理解责任划分的基本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则说明,责任划分看的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是只看哪一方受损更重,也不是只看车辆大小。咨询前梳理证据时,可以围绕“谁的行为、在什么位置、以什么方式、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来整理,而不是先给自己或对方下责任结论。该规定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涉及这类情形的,材料准备应重点核对逃逸时间、现场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据来源。
六、几个需要留意的核对边界
现场照片和视频能够反映画面内容,不能直接替代交警对过错和责任的认定;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文书,咨询时仍需结合证据材料核对。行车记录仪截图和原始视频的完整性不同,建议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只带剪辑片段。涉及证人要求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查阅、复制会受到相应限制,需要按照规定处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程序参考,涉及检验、鉴定或者当事人抢救等情形的,具体期限计算还需结合案件材料核对。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事故认定书是否已经送达、认定书是否列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现场视频是否保留原始文件、监控是否仍在保存期限、检验鉴定意见是否已经确定、对方车辆和保险信息是否完整。带齐现有材料后,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阶段、现有证据和需要补充核对的事项,再确定咨询重点。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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