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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案例分析,个人信息被转发责任怎么划

个人信息被转发后,责任通常按“谁转发、平台是否接到合格通知、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分段划分:转发者对自己未经同意转发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北京准备此类维权咨询时,可以先核对转发内容、转发范围、平台通知记录和损害后果,再判断责任主体;咨询电话4009003957。以下按公开法律规则和假设情形说明责任划分,不对应任何真实人物或案件。

一、先把“转发”拆成三个可核对的动作

个人信息被转发,往往不是单一动作。一次传播可能包含原始发布、二次转发、跨平台搬运、平台推荐或榜单展示等环节。责任划分的第一步,是把这些环节分开核对,而不是把所有转发者视为同一主体。

从一般侵权规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适用于转发者自身行为的评价。要判断某个转发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核对四项事实:转发的内容是否属于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转发是否经过同意或是否超出同意范围;转发是否造成骚扰、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转发者对上述情况是否具有过错。

这里需要说明,本次资料覆盖的是民法典网络侵权和一般过错责任条款,没有展开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条文,也没有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规则。因此,本文能回答的是“转发行为发生后,转发者和平台按什么条件承担责任”,至于某条信息是否构成受保护的私密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和另行核对的法律规定判断。

二、转发者的责任:按各自行为分别判断

可以用一个假设情形说明规则范围:甲将乙的手机号、住址和聊天截图发到数百人的微信群,群成员丙又将截图转发到公开社交平台。这个示例仅用于说明责任划分,不对应真实案件。甲和丙各自对自己实施的转发行为负责。丙的转发不当然免除甲的责任,甲也不当然对丙转发后的全部后果负责;各自的责任范围要结合传播范围、是否添加侮辱性文字、是否用于营利、是否及时删除、损害后果等因素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此前曾在公开平台发布过部分信息,或者对信息扩散有过推动行为,这一事实可能影响责任减轻的判断,但需要具体核对发布范围、时间和内容,不能仅凭“曾经公开”就一概减轻转发者责任,也不能预设被侵权人存在过错。

转发者责任的核心是过错和损害。转发一次、转发到小群、转发到公开平台,传播范围不同,损害后果可能不同;转发时是否注明“不要外传”、是否在收到异议后删除,也会影响过错判断。这些事实需要逐项固定,不能只用一句“大家都转了”概括。

三、平台责任的两条路径:通知后未处理、知道或应当知道

平台责任要区分两条路径。第一条是“通知—必要措施”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则要完整看:权利人可以发出通知,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限定的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不是全部损害。通知内容不完整、身份信息不真实,可能影响平台是否能够按通知采取措施的判断。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自身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不以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为前提,重点在于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以及知道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实践中,反复投诉记录、平台推荐位置、榜单展示、同一账号多次发布等事实,可能成为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否达到证明标准,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核对。

两条路径的区别在于:通知路径看通知是否合格、平台是否及时处置,责任范围指向损害的扩大部分;知道路径看平台的主观状态和处置行为,条文表述为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把两条路径混在一起,容易把“平台没删”直接等同于“平台对全部损害负责”,这不是条文本身的表述。

四、北京场景下的材料核对清单

在北京处理此类咨询或诉讼准备,可以先按同一事项、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分组整理材料。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原始信息及首次发布记录 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可见范围 判断信息是否由他人首次公开,确定原始发布环节
各转发节点的截图、链接、时间 每个转发账号、转发平台、阅读量、转发量、是否跨平台 区分不同转发者的行为和影响范围
平台通知及回执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是否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转送和处置时间 核对通知路径下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处置记录 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时间及范围 判断损害是否继续扩大,以及平台措施是否与通知内容对应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线索 同一账号反复发布、平台推荐或榜单展示、既往投诉记录 核对是否具备适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路径的事实基础
损害后果材料 骚扰电话和短信记录、工作或生活受影响的情况、财产损失凭证等 核对损害是否存在、范围多大,以及与哪一转发环节相关
权利人身份信息 通知主体的真实身份 核对通知是否符合条文对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平台内的转发”和“跨平台搬运”分开,把“通知前已经发生的传播”和“通知后仍未删除的传播”分开。这样做的用途是帮助判断责任范围,尤其是平台责任中“扩大部分”的边界。不同平台的处置规则和投诉入口可能不同,本次资料没有覆盖具体平台的操作时限,需要另行核对。

五、处理顺序的建议与常见误区

在材料准备上,可以先固定原始页面和转发链条,再向平台发出内容完整的通知并保留回执,随后根据平台处置情况和损害变化评估下一步。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如果转发内容涉及人身安全威胁、持续骚扰或可能造成即时危险,应先联系公安机关或平台紧急处置渠道,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公共渠道的获取。

常见误区有四个。第一,“转发一次不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未经同意、是否造成损害、转发者是否有过错,转发次数只是传播范围的一个因素,不能单独作为结论。第二,“通知平台就万事大吉”。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错误通知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通知内容需要认真准备。第三,“平台删了就所有转发者都免责”。删除影响损害是否继续扩大,已经发生的损害和责任仍要按各转发者的行为分别核对。第四,“只找第一个发布者就够了”。每个转发者对自己实施的转发行为负责,平台责任另按通知路径或知道路径判断,主体不同,核对重点也不同。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是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规则、平台知道规则、一般过错责任和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的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专门规则、北京地区平台投诉的具体操作入口和时限、诉讼管辖与证据保全的具体费用等,未在本次资料中展开,需要另行核对。涉及医疗场景的隐私泄露,民法典另有医疗隐私条款;涉及消费者场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这些场景与普通网络转发的主体和条件不同,不宜直接套用本文的转发责任分析。

如果需要在京就转发链条、平台通知回执、损害后果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梳理,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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