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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委托合同付款人与实际委托人不同,北京打官司委托咨询先核对哪项授权?

先核对诉讼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本人,以及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否写明。付款人与实际委托人不一致时,付款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代理权限;付款人代为付款,属于费用结算安排,诉讼上的授权仍应由委托人本人作出。

先核对诉讼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本人,以及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否写明。付款人与实际委托人不一致时,付款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代理权限;付款人代为付款,属于费用结算安排,诉讼上的授权仍应由委托人本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一、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三项内容

在北京打官司、准备委托咨询时,建议先把授权委托书与案件材料放在一起比对,重点看三处:

第一,签署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应当与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中的当事人一致。付款人如果只是代付律师费或诉讼费,并不等于案件当事人;除非付款人本人就是当事人,否则不宜仅凭转账记录认定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不能覆盖这些事项。咨询时可以逐项核对授权书中是否列明上述特别事项,避免出现“全权代理”但未具体列明权限的表述。

第三,变更或解除的书面记录。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付款人与实际委托人之间曾调整过授权,建议一并核对是否有书面变更材料。

从委托合同关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授权委托书是诉讼程序中的授权文件,委托合同则约定双方的服务与费用关系,两者核对的对象不同,不宜互相替代。

二、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时的费用核对

付款主体与委托主体不一致,容易在费用承担和凭证上产生疑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意见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咨询时可以建议核对:委托合同的签约主体是谁、服务范围如何约定、费用由哪几部分构成、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代付的书面说明是否留存、代付费用是否附有有效凭证。付款人代付不改变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具体由谁承担费用、如何退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明。上述内容属于材料整理和协商范围,不构成对具体收费金额或结果的判断。

三、咨询前的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建议核对的内容 用途
授权委托书 签署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一致;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否记明;特别授权事项是否逐项列明 判断诉讼代理授权是否由实际委托人作出
身份及主体关系材料 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代付是否有书面说明 区分付款行为与诉讼授权
委托合同 签约主体、服务范围、费用构成、付款与退费约定 明确委托关系及费用边界
付款及费用凭证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清单和有效凭证 核对费用项目与凭证是否对应

以上清单是咨询准备中的整理建议,具体材料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仍需结合案件情况和受理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就本题而言,先看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权限记载,再看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费用安排,顺序上更为稳妥。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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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