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可以分两种情形主张:已经实际发生的,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医疗费;尚未发生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请求赔偿;不能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天津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这一全国施行的规则,能否主张、主张多少,取决于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医疗证明、鉴定结论能否把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费用确定下来。准备梳理这些材料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按“已发生”“确定必然发生”“尚未确定”三类把费用和证据分开。
一、两种主张路径的适用条件不同
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的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定给出两条路径,适用条件不同:
第一条路径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条文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费用尚未发生、也无法确定必然发生时,可以先不把它作为确定数额列入本案,待实际产生后再主张。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这是授权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费用发生情况和证据状态选择。
第二条路径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适用条件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证据形式,要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二是证明程度,要能达到“确定必然发生”。预计可能发生、医生口头建议继续治疗、费用预估单等材料,能否达到这一程度,需要结合具体表述核对。条件满足的,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请求;条件不满足的,通常转入第一条路径处理。
还要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个时点。它确定的是本案中已发生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后续治疗费如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发生,应当归入已发生费用核对;尚未实际发生的部分,再按上述两条路径区分。
二、医疗损害责任成立是请求的前提
后续治疗费要进入医疗损害赔偿,前提是医疗机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主张后续治疗费时,主体是受到损害的患者,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责任成立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条件。后续治疗费还需要与诊疗活动中的损害具有关联:属于本次医疗损害所需治疗的费用,才进入赔偿范围;与原发疾病或其他原因相关的治疗费用,需要另行区分。这个关联性通常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核对。
这里要区分两个层面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针对的是医疗费项目中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争议;医疗过错本身的有无,仍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断。两者不能混同。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争议时,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需要举证;但患者一方首先要证明医疗损害责任成立,以及后续治疗与损害之间的关联。
三、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分别核对什么
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是“确定必然发生”的两种证据形式,核对重点不完全相同。
对医疗证明,可以核对:出具机构与就诊机构是否一致;患者信息、诊断结论是否明确;后续治疗的项目、方式、周期是否有具体说明;费用测算是否有依据;表述是“建议复查”“必要时治疗”,还是明确“必然需要”某项治疗及相应费用。表述越具体、越接近确定必然发生,越有利于一并主张。
对鉴定结论,可以核对:鉴定机构、鉴定事项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结论是明确了后续治疗费的金额,还是只明确必然发生但未确定数额;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检查资料是否完整;该鉴定是否同时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事项不同,能证明的内容也不同,不宜把一份鉴定意见中关于过错的结论直接当作费用必然发生的依据。
两种证据可以并存,也可以只有其中一种。仅有费用预估清单、没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必然发生”的,能否一并主张需要进一步判断;仅有笼统的继续治疗建议、没有费用测算的,同样需要补充核对。材料准备上,建议把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按“项目—必要性—费用—时间”四项对照排列,便于看出哪些费用已经确定、哪些仍待实际发生。
四、按费用状态分组整理材料
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实质上是对费用状态和证据形式的匹配。建议按以下三类整理,每类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
| 费用状态 | 可核对材料 | 主张方式 | 核对重点 |
|---|---|---|---|
| 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实际发生 |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 | 计入本案已发生医疗费 | 票据与就医时间、治疗项目是否对应;费用是否属于本次损害治疗 |
| 尚未发生,但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 | 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费用测算依据,后续治疗方案 | 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请求赔偿 | 证据是否明确“必然发生”;项目、金额、周期是否具体 |
| 尚未发生,且无法确定必然发生 | 病历、复查记录、后续治疗记录 | 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保留好后续票据和病历,避免遗漏或重复 |
分组之后,再按一审程序阶段核对:哪些费用已经在本案辩论终结前发生,哪些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持必然发生,哪些只能等实际发生。这样既能避免把不确定的预估费用直接作为确定数额请求,也能避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漏在本案之外。
费用边界上,后续治疗费是赔偿项目;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具体以委托合同、法院通知和鉴定机构票据为准,核对时不宜混在一起计算。咨询时可以把已发生票据、医疗证明、鉴定意见和费用明细分别列明,便于判断哪些可以一并主张、哪些需要另诉。
五、常见误区与核对顺序
常见误区有三个。其一,把“预计可能发生”直接写成“必然发生”,缺少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导致一并主张的条件不成立。其二,把已经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遗漏,之后另诉时出现重复或衔接不清。其三,票据与病历、治疗项目不对应,或者把不属于本次医疗损害治疗范围的费用混入后续治疗费。
核对顺序可以按“责任—关联—状态—证据”推进:先确认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再确认后续治疗与本次损害的关联,然后区分费用是已发生、确定必然发生还是尚未确定,最后对应到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这个顺序只是整理建议,不改变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构成必须履行的程序。
天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后续治疗费主张,核心是把“已经发生”和“确定必然发生”分开,把医疗证明、鉴定结论与费用票据对应起来。哪些费用可以一并主张、哪些需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和程序阶段判断。材料梳理、委托范围及费用安排,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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