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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起诉状与证据目录怎么准备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可以按三组推进:确定原告、被告及代理关系的主体材料,起诉状,以及证据目录和与之对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状要解决的是“谁告谁、请求什么、依据哪些事实”;证据目录要解决的是“每一份材料用来证明什么”。

在北京准备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可以按三组推进:确定原告、被告及代理关系的主体材料,起诉状,以及证据目录和与之对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状要解决的是“谁告谁、请求什么、依据哪些事实”;证据目录要解决的是“每一份材料用来证明什么”。起诉状建议写清当事人身份与联系方式、分项的诉讼请求及金额、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事实与理由;证据目录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逐项写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立案的格式、份数与递交方式,以受理法院的立案指引为准,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涉及北京地区侵权责任纠纷的材料准备咨询,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原告与被告:主体材料决定起诉状抬头

起诉状第一页的当事人信息,来自主体材料。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表述: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据此核对材料,思路比较清楚: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的,准备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由近亲属主张的,准备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准备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材料。被告一侧,则需要准备能够指向具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身份信息或登记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线索。资料显示,主体与关系类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授权、关系或组织文件,以及各主体的联系方式线索,这部分材料同时服务于起诉状抬头和后续送达。

被告不止一个时,起诉状列明之前建议先把各主体的行为分别记录: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与损害之间是什么联系。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追加、如何列明,由法院依法处理,材料准备阶段能做的是把各主体的事实线索留全,避免起诉状只写一个主体、证据目录却出现多份指向他人的材料。

二、起诉状的三块内容怎么写

当事人信息部分,按身份证件、登记信息逐字核对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名称中出现简称、字号、门店名的,建议在事实部分说明其与登记主体的对应关系,并附相应凭证。

诉讼请求部分,建议分项列明,每项写明项目、金额和计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将可请求的赔偿内容表述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起诉状可以据此分项,但每个金额都应能在证据目录中找到对应凭证。金额与票据不能对应的项目,建议先核对再写入,或者在起诉状中说明尚待补充。

事实与理由部分,可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表述来组织。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把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放在同一句中,起诉状 accordingly 可以按三个方面陈述: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哪项民事权益、造成了哪些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这样写,事实部分与证据目录的分组能够一一对应。

主张无过错责任的案件,需要另作说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此类主张要落到具体法律规定上,起诉状应写明所依据的规范,证据目录也随之调整,重点转向行为、损害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基础,而非对方的过错表现。

起诉状陈述损害经过时,建议把己方行为一并写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规定意味着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程属于需要完整呈现的事实,现场经过、沟通过程、救治与修复节点都值得在事实部分交代,相应材料也应进入证据目录,而不是只保留对己方有利的片段。

三、证据目录怎么编:按证明对象分组

证据目录的常见问题是按材料取得时间罗列,翻阅时看不出每组材料的作用。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组内再按时间排序。可参考下面的分组方式:

组别 常见材料 主要证明对象
主体与关系 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登记信息、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材料 原告资格、被告身份、代理权限
侵权事实与现场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线索、沟通记录、协议或通知、处理记录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经过
损害与损失 病历、诊断材料、费用票据、财产维修凭证、收入与照护材料、交通凭证 损害程度与各项损失金额
过错与责任基础 产品包装与说明、场所设施与警示标识、管理文件、饲养或管理情况材料 过错表现或责任基础
已有程序材料 协商记录、往来函件、鉴定材料、理赔文件 争议焦点与前置沟通情况

资料显示,侵权事实需要区分事件、主体与损害,事件经过、涉事主体、现场证据、损害表现、救治或修复和费用资料宜按发生顺序整理;核心文书包括与侵权事件、责任主体和现场证据相关的协议、通知、申请、登记、账单或其他原始文件;资金与履行部分则对应付款、收款、支出、交付等实际履行记录及凭证。这些内容可以直接转化为目录中的条目。

医疗损害事项的证据重点在连续性。资料显示,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时间线。目录中可以按日期排列各次就诊,标注每份病历对应的科室、日期和页码,把告知与沟通记录单列,便于对照。

产品和场所类事项,资料提示记录客观状态:产品包装或状态、场所设施、警示标识、监控线索、购买凭证和现场影像可用于事实核对。目录中对照片视频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和原始载体,形成情况说明附后。

损失类材料要与事件影响对应。资料显示,医疗费用、财产修复、收入变化、照护与交通等材料需要关联具体事项和时间。多张票据的,按项目和时间排列,汇总表与单张凭证同时列入,避免只交汇总表。

电子数据部分,建议保留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及保存来源。截图应说明取得方式与原始载体所在,录屏、导出文件与原始设备中的记录能否对应,属于提交前需要自行核对的内容。

另外几类侵权有各自的事实重点。动物致害案件中,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有规定,并设有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条件下的减免情形,材料 accordingly 围绕饲养或管理关系、是否采取安全措施、被侵权人行为收集。网络传播类事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内容提出要求,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目录中可将通知文本、发送记录与初步证据对应排列。这两类事项的具体适用,建议结合案件事实另行核对专门规定。

四、核对顺序与几个常见问题

建议先做时间线,再分组编目。资料显示,过程时间线按发生日期记录关键事件、沟通、交付、就医、签署、送达或处理节点,并标注来源。时间线完成后,分组和页码安排会顺畅很多。

原件与复印件在目录中应分别注明。开庭时通常需要出示原件核对,电子数据则需要准备原始载体。目录只写“证明目的”或“证明对象”,把评价性表述留给代理意见,目录本身保持条目化。

同一事项在不同文书中出现不同日期,属于常见情况。形成日期、签署日期、送达日期本身可能不同,核对时应先分辨各日期对应的环节,再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差异,不宜直接当作矛盾处理。同理,不同主体在不同程序中的角色不同,材料排列也允许不同。

金额主张要与凭证对应。起诉状中的每一项金额,证据目录中都应有支撑条目;暂时缺少凭证的项目,可以在目录中标注待补,并在起诉状中作相应处理。

五、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成文之后仍有一些事项需要按案件实际情况确认:受理法院对起诉状格式、证据目录样式和份数的具体要求;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以及鉴定事项的范围;多个责任主体之间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划分;损失凭证是否齐全、能否相互印证。这些内容与具体案情相关,宜在提交前逐项核对。涉及材料梳理、证据目录编制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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