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交通事故理赔的费用咨询中,调解后保险公司分期付款的“履行跟踪”是否列入律师服务,公开规范没有给出统一必列的答案;它主要取决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书面约定。建议先核对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服务阶段和计费条款,再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分期付款履行跟踪纳入服务、如何计费。
一、服务范围与收费方式由书面约定确定
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文件同时要求,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据此,调解后分期付款的履行跟踪能否列入服务范围,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履行跟踪涉及分期期数、跟踪期间、对账和催告等工作量,律所可以结合这些因素评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计费。现有资料未显示全国统一规定要求该项工作必须列入律师服务,也未显示统一禁止将其列为约定服务项目。具体到邢台某一律所是否提供、按何种标准收费,需以该律所的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约定为准,不能以其他地区或机构的报价代替。
出处: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二、咨询前可以核对的材料
围绕“调解后保险分期付款”这一事项,建议按同一笔分期付款的主体、期间、金额和履行情况分组核对。以下材料用于帮助说明事实和拟议服务范围,是否提交由咨询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对咨询的用途 |
|---|---|---|
| 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 | 服务阶段、服务事项是否写到调解结案或款项结清;计费方式、支付节点 | 判断履行跟踪是否已在约定范围内,是否需要补充约定 |
|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 分期总额、期数、每期付款日期、逾期处理约定 | 明确跟踪对象和期间 |
| 银行流水、收据或保险公司付款凭证 | 各期款项是否按约到账、实际到账金额与日期 | 比对约定履行与实际履行 |
| 沟通记录、对账记录 | 是否已就催告、对账等进行过沟通 | 说明跟踪工作的实际内容和频率 |
建议将调解协议约定的每期金额、日期与实际到账逐项比对,标注差异。若委托合同只写到调解阶段,履行跟踪是否属于后续服务、是否另行计费,需要与律所补充确认;若合同已写明协助跟踪至款项结清,则按合同约定核对服务内容和费用。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时的问题
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建议分开核对。履行跟踪如纳入律师服务,其计费方式可由律所制定并与委托人书面约定,常见核对点包括:跟踪是否覆盖至最后一期、跟踪内容包括到期提醒和对账中的哪些事项、逾期后协助处理是否属于另一服务阶段、费用按固定金额还是按阶段或工时计算、支付节点如何安排。上述内容属于协商和合同核对事项,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律所或地区的报价。
向律所咨询时,可以明确询问:调解后保险分期付款的履行跟踪是否列入服务范围;如列入,具体工作内容和跟踪期限如何约定;如不列入,后续需要时如何计费。最终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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