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指向不同事项时的文书对照准备
咨询前建议把两类文书分别立卷、再做一份横向对照表:一栏放原行政行为的文书链,一栏放复议程序的文书链,逐项核对作出主体、指向事项、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请求与决定主文、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样整理的意义在于,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与复议机关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两份材料指向的事项是否同一,往往决定后续主张应当围绕哪一份文书展开。
一、先分清两条程序线索对应的法律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复议决定是对原行为的维持、改变,还是复议机关未作决定,对应的被告结构和审查对象并不相同。当复议决定处理的事项与被诉行政行为指向的事项不一致时,这种差别会更明显,因此对照表的第一个用途,是把“谁作出了什么、针对哪件事”固定下来。
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则列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照表的第二个用途,是让每一项事实主张都能落到具体的文书或证据种类上。
二、可选的文书对照整理方法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取舍可结合案情与承办律师沟通后调整。
| 对照项 | 原行政行为卷 | 复议决定卷 | 对照要看什么 |
|---|---|---|---|
| 作出主体 | 文书落款机关、印章 | 复议机关及案号 | 是否同一机关、是否上下级 |
| 指向事项 | 决定书主文针对的具体行为或事项 | 复议请求与决定主文针对的事项 | 两份文书处理的是否为同一件事 |
| 时间 | 作出日期、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 |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决定日期、送达记录 | 各程序的起止节点是否衔接 |
| 依据 | 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与规范性文件 | 复议决定引用的审查依据 | 依据是否同一、有无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需求 |
| 请求与结果 | 原始申请或申报材料 | 复议请求书与决定结论(维持、改变或其他) | 请求事项与最终结论的对应关系 |
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电子送达的保留完整截图与邮件信息;同一事项在不同程序中形成的文书,按时间顺序编号,便于说明先后关系。资料中没有涉及的公证、鉴定等材料是否需要,可另行核实。
三、咨询时的核验顺序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先把对照表交给律师,说明两条程序线索各自走到哪一步,再确认三件事:被诉行为与复议决定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复议机关的处理属于维持、改变还是未作决定;现有材料能否支撑拟提出的主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列举的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情形,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是否需要适用该条,宜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单独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交纳,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其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交纳标准需按案件类型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数额。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条文版本与出处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的法规文本,适用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