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咨询律师费用时,如果报价包含“结算审核”却未写明现场核量次数,建议在签约前核对三类内容:一是委托合同和收费条款中关于服务范围、工作量口径的表述;二是律所出具的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与票据凭证;三是对已发生或拟发生的现场核量形成的服务记录。现场核量的次数、计次方式、参与人员、成果形式,以及超出约定次数后如何计费,建议在签约前与律所协商,写入合同正文或作为附件;因为律师服务费标准由律所自行制定,而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本来就是定价的考量因素。
一、把“结算审核”和“现场核量”写成可以核对的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收费标准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要求,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现场核量次数直接对应工作时间与事务难易程度,属于定价的事实基础。
建议与律所协商明确以下事项,并写入合同或服务范围附件:
- 一次现场核量的计次方式,例如按同一施工标段、同一结算周期的一次现场勘验计算,是否包含往返与记录整理;
- 超出约定次数后的处理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按何种标准另行计费;
- 每次核量应形成的成果形式,如核量记录、影像资料、双方签认单、审核意见稿;
- 核量范围是否覆盖全部结算资料,是否包含对审、复核对量。
二、签约前逐项核对的服务记录与收费凭证
资料显示,律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时律所应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第九项)。
据此,签约前可以对照核对: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委托合同、收费合同 | 服务范围是否写明“结算审核”的具体工作内容;有无核量次数与计次方式条款;有无变更的书面确认方式 |
| 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后两类是否附有效凭证 |
| 票据与账户 | 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为合法票据;合同编号与票据能否对应 |
| 服务过程记录 | 历次核量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签到或记录表、影像资料、往来函件与邮件、会议纪要、成果交付签收记录 |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核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不同程序阶段的日期、不同角色形成的记录存在差异属于常见情形,可以标注后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日期不同即作结论。
三、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另行支付的费用
按照上述意见第八项,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现场核量如涉及测绘、鉴定、公证等第三方支出,建议在合同中列明项目、大致金额、由谁委托、凭据形式,实际是否属于代付费用,按发生情况与凭证核实。
综上,承德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费用的核对重点,是把“结算审核包含几次现场核量、每次形成什么成果、超出后如何计费”落实到书面,再用收费清单、票据和服务过程记录相互印证;具体报价与计费方式需与承办律所协商确定并留存书面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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