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业务:委托时如何核对赔偿项目清单

委托时核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建议把它当作一张“项目—事实—凭证—计算口径”对照表,而不是只看总额,也不把清单直接当成报价单或结果承诺。具体可以分三步:先确认损害后果属于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再逐项核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由谁支付、有无原始凭证、与事故或侵权事件能否对应;最后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预估费用、律师服务范围…

委托时核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建议把它当作一张“项目—事实—凭证—计算口径”对照表,而不是只看总额,也不把清单直接当成报价单或结果承诺。具体可以分三步:先确认损害后果属于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再逐项核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由谁支付、有无原始凭证、与事故或侵权事件能否对应;最后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预估费用、律师服务范围与诉讼费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业务咨询时,可拨4009003957,先说明伤情、已发生费用和现有材料,便于把清单核对范围谈清楚。

一、先找到清单核对的法律基础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基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完整表述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核对清单时,可以从这条规定读出三层信息。第一层是一般伤害情形下的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层是残疾情形下增加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三层是死亡情形下增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在列举治疗康复费用时使用了“等”字,清单如出现其他治疗康复支出,需要逐项核对合理性和与损害的关联,不宜仅凭项目名称列入,也不宜因为条文没有逐字列出就当然排除。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里使用的是“可以”,适用的前提是同一侵权行为、多人死亡。核对清单时,如遇多人死亡情形,可以把该条作为死亡赔偿金计算口径的核对点,但不宜把它扩大成所有死亡赔偿案件一律按同一数额处理。

二、把清单拆成四列来核对

清单只看“项目名称”和“金额”两项,很容易漏掉费用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可以先把每一行拆成四列:项目、对应事实、现有凭证、计算口径。下面按常见项目组说明核对对象。

清单项目组 建议核对的事实 可对应的材料 需要进一步确认的边界
医疗费 就诊时间、医院科室、诊疗行为与事故或侵权事件的对应关系 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处方、转诊记录 票据金额与费用明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医保、单位或他人垫付;是否混入非本次事件的治疗
护理费 护理期间、护理人数、护理方式、护理依赖程度 医嘱或护理意见、护理协议、支付凭证、护理人员收入材料 护理期间与治疗康复期间是否对应;家属护理与护工护理的计费口径是否需要分别核对
交通费 就医、转诊、复查的次数、时间、路线 交通票据、就医记录、转诊记录 票据时间与就医时间是否对应;是否包含与就医无关的出行
营养费 营养支持的必要期间和依据 医嘱、营养意见、购买凭证 营养期间与伤情治疗是否对应;凭证是否指向本次损害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住院地点 住院病案材料、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 住院期间是否与本次损害治疗对应;计算口径按适用规则另行核对
误工费 误工期间、收入减少事实、用工关系 休假证明、工资流水、用工材料、纳税或收入材料 误工期间与治疗康复期间是否对应;是否实际发生收入减少;无固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需进一步核实
辅助器具费 配置必要性、配置时间、使用目的 配置意见、处方或医嘱、购买发票、器具清单 器具是否与残疾后果或康复需要对应;更换周期和费用是否有依据
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及计算所需事实 伤残鉴定意见书、相关身份和亲属材料 伤残等级与鉴定意见是否一致;具体计算要素和标准按适用规则及个案材料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或比例
丧葬费 死亡事实、丧葬支出 死亡证明、丧葬费用凭证 支出项目与丧葬事宜是否对应;计算口径按适用规则核对
死亡赔偿金 死亡事实、亲属关系、是否存在同一侵权多人死亡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事故材料 多人死亡情形下核对是否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使用的是“可以”而非一律相同

表格的作用是帮助把“清单上的一个数字”还原成“一个事实加一组凭证”。例如医疗费一栏,清单写了一个总额,核对时就要看总额能否被票据和费用明细拆开;误工费一栏,清单写了若干天,就要看这段时间与休假证明、收入减少材料能否对应。支付主体也需要标注:家属支付、单位垫付、保险支付或侵权人已支付的部分,建议在清单中单列,避免同一笔费用重复计算,也避免把“已获赔”部分继续列为待赔项目。

三、不同损害后果,清单重点不同

一般伤害未构成残疾的,清单重点通常落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核对时要把“已发生”与“后续可能发生”分开。已经发生的费用,以票据和病历为基础;后续治疗费用如尚未发生,建议单列为预估项目,注明预估依据,不和已发生票据混在一起。

构成残疾的,清单会增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此时需要先核对伤残评定材料与清单中的伤残等级是否一致,再看辅助器具的配置意见、发票与残疾后果是否对应。残疾赔偿金涉及具体计算要素,本文资料没有展开计算标准,建议在委托沟通时把鉴定意见、计算口径和材料缺口分别列出,不把测算金额直接写成已确定损失。

造成死亡的,清单会增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核对时要把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和丧葬支出凭证分别归集。涉及多人死亡的,再核对是否属于同一侵权行为、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的情形。该条只解决“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不替代对其他项目的逐项核对。

清单如出现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本次资料未展开的项目,建议单独标注“依据待核对”,向律所说明该项的事实基础和拟依据,不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已列项目混在一起计算。这样处理不是否定这些项目,而是避免在依据尚未核对清楚时把金额写死。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只是材料梳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也不影响实体权利:

第一步,先定损害后果。把伤情诊断、住院记录、伤残鉴定意见或死亡证明放在最前面,确定清单应当覆盖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情形。

第二步,按时间归集费用。以事故发生、首次就诊、住院、转院、复查、鉴定等时间点排列材料,把每一笔费用放回对应期间。

第三步,核对凭证与支付主体。为每笔费用标注项目、发生日期、支付主体、原始凭证和对应医疗记录;凭证金额与清单金额不一致时,先核对是否包含预估、分期、垫付或重复列项,不直接推定某一方有误。

第四步,核对计算口径。清单中的金额要注明是“实际支出”“已有凭证的测算”还是“预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涉及计算要素的项目,把计算过程单独列出,便于复核。

第五步,确定委托范围。清单核对到什么程度、哪些材料由当事人继续补充、哪些工作拟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在委托沟通中逐项确认。

五、委托时还要区分费用边界

赔偿项目清单核对与律师服务收费是两件事。清单核对解决“有哪些项目、依据什么材料、金额如何形成”;律师服务费解决“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委托时建议把两者分开谈,并把约定落到书面文件中。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方式、金额和支付安排,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本文不列具体报价或统一标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与律师服务费分别列明,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受理法院、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以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清单核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也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用一句“全包”代替分项约定。

六、常见误区

核对清单时,有几类情况容易造成重复或偏差:只看总额不看分项;同一张票据在医疗费和护理费中重复列入;把非本次事件的治疗费用混入清单;把后续预估费用写成已发生损失;把他人垫付或保险已支付部分继续列为待赔金额;把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多人死亡情形下的“可以相同数额”误写成所有死亡案件的一律标准;把清单测算金额当成最终赔偿结果。对这些问题,逐项标注事实、凭证和计算口径,比反复调整总额更容易核对清楚。

如伤情仍在紧急处置阶段,应先就医并联系公安、急救等相应渠道;需要公共法律援助的,可拨12348。涉及具体委托时,建议把现有病历、票据、费用明细、误工材料、鉴定或死亡材料按时间整理,并携带清单中每一行的凭证来源,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损害后果、已发生费用、已获赔情况和拟委托范围,可拨4009003957沟通。清单中项目依据是否充分、哪些材料还需补充、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如何分列,仍需结合个案材料和书面约定进一步核对。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列官方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