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持股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关键不在于“股权”二字,而在于能否举证证明该增值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或者夫妻双方已通过书面约定改变了归属。围绕这一争点,举证应集中核对三项事实:股权取得时间、婚后增值的数额、增值的形成来源。在唐山丰南区准备婚姻家事咨询时,可以先按这三项把材料分组;如需就具体材料是否可用、如何补充进行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规则起点:股权本体与婚后收益分属不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婚前取得的股权,在权属上属于持股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条规则放在一起,举证的核心就清楚了:主张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要把“股权本体”和“增值部分”分开,并进一步证明该增值落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范围。婚前股权本身不因结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婚后增值也不因附着于婚前股权就当然全部归一方个人。至于仅因市场行情、评估口径变化形成的增值应如何归类,现行条文没有直接给出结论,需结合个案事实、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口径进一步核对,本文不据此作出扩大结论。
二、三项待证事实与材料清单
| 待证事实 | 可以准备的材料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股权取得于婚前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转账凭证 | 核对股权的取得时间、取得主体、出资来源,确认股权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
| 婚后增值的数额 | 婚前基准日与争议时点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分红决议与分红到账记录、股权转让协议及对价支付凭证 | 核对两个时点的股权价值差、已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避免把股权本金与增值混在一起 |
| 增值的形成来源 | 股东会决议、经营会议记录、劳动合同与考勤记录、业务合同、财务账册、投资决策文件、研发或知识产权资料 | 核对婚后是否投入劳动、经营、投资活动,增值是否来源于生产经营投资,而非单纯的市场价格变化 |
| 夫妻财产约定 | 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书面约定的原件及签署过程材料 | 核对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范围是否涵盖婚前股权及婚后收益 |
表格中的材料用途是核对事实,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不同案件掌握的材料不同,可以先从股权取得时间入手,再核对增值数额,最后核对增值来源和书面约定。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如果手头材料集中在某一项,也可以先固定该项事实,再补充其他材料。
三、书面约定会改变举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约定对婚前股权及婚后收益作出安排。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在该条授权范围内。举证时可以先查找是否存在书面约定:有约定且范围明确的,增值归属先按约定核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回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判断。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聊天记录能否达到证明效果,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和签署情况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零散表述直接认定。
四、咨询前可以做的核对与费用边界
在唐山丰南区进行婚姻家事咨询前,可以把材料按“股权取得—增值数额—增值来源—书面约定”四组整理,并标注同一份材料对应的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比如,工商登记档案用于核对取得时间,财务报表用于核对增值数额,股东会决议和业务合同用于核对经营参与情况。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快速说明争议发生在哪个环节,而不是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会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拟委托的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有效凭证。股权价值评估可能涉及鉴定评估费用,具体金额需向评估机构核实,不能预先编造。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提供收费清单,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也不得作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收费约定。
五、结论与待核对事项
婚前股权本体属于持股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围绕“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展开举证。材料准备可以从股权取得时间、增值数额、增值来源、书面约定四个方面入手,先固定股权本体,再区分增值部分,再说明增值形成原因。对于市场因素形成的增值如何归类,现行条文没有直接结论,需结合个案材料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核对。
本文围绕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举证,梳理了四类材料的核对用途和费用边界。具体案件中增值性质如何认定、评估基准日如何选择、材料能否形成完整链条,仍需结合原件和个案事实核对。需要就唐山丰南区婚姻家事咨询准备材料、委托范围或费用边界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来源页面: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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