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遗产继承,第一步是确定适用顺序:被继承人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协议、遗嘱都没有涉及的部分,回到法定继承。继承人能就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谈成的,协商或者人民调解即可;谈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的作用集中在三件事上:把继承人范围和财产范围核对清楚,判断现有遗嘱处在什么效力状态,把协商或者诉讼需要的材料整理成能相互印证的一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以先带着手上的材料做一次路径核对,再决定走哪条路、准备到什么程度。
一、先定适用顺序: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给出的是适用顺序,不是三种可以随意挑选的方案。手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看协议;有遗嘱的,先看遗嘱能否被适用;协议和遗嘱都没有涉及的财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进一步列出了遗嘱路径回落到法定继承的五种情形,五项并列:“(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核对遗嘱时,这五项要逐项过一遍,任何一项成立,对应部分的遗产就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的范围也随之变化。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该条设定了三档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推定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而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涉及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家庭,继承人范围要按这一规则先行确定,再谈份额。
上述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天津的继承事务同样以此为准。地方差异主要体现在办理环节,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对材料和受理条件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这些内容,需要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
二、走遗嘱路径时要核对什么
遗嘱能不能被适用,取决于它是否存在、是否被撤回或者变更、内容是否有效。本次资料没有收录遗嘱形式、见证、撤回与效力认定的具体条文,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民法典》继承编的对应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宜凭印象判断。
本次资料可以支持的是与遗嘱路径直接相连的三组规则。
第一组是放弃的时间与形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放弃要有书面表示,且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受遗赠人适用的是六十日期间,起算点是知道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核对时要找到书面文件本身,以及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证据,例如通知、交付记录、往来信息。
第二组是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了五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该条同时规定,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例外只对应后三项,前两项不在宽恕范围内。主张对方丧失继承权的,要落到具体行为和情节,而不是泛泛指责。
第三组是份额与照顾因素,在法定继承部分一并说明。
三、公证路径和诉讼路径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公证在继承事务中通常用于固定意思表示、固定事实或者配合后续办理。本次资料没有收录公证程序、公证书效力以及公证机构受理条件的规则,因此无法得出“必须公证”或者“公证优先于其他形式”的结论。实际处理时,建议先向拟办理的公证机构核对三件事:需要哪些材料、是否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本案的具体财产能否受理。把公证理解为一种固定证据、减少后续争议的办理方式;它对继承权利本身产生什么影响,要以现行规定和公证机构的答复为准。
协商不成的,进入调解或者诉讼。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人民调解、诉讼是递进的三种处理方式,前一步的记录在后续程序中同样有用,协商过程中的往来信息、调解记录都建议留存。
份额怎么定,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给出了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均等是一般规则,照顾、多分、不分或者少分都附有条件,且需要证据支撑:生活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的证明、共同居住与扶养支出的记录、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事实。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类主体要单独核对,不要和法定继承人混在一起计算。
继承人范围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含义该条也一并作了界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子女、养子女、丧偶儿媳女婿这类主体,往往决定继承人总数的多少,需要身份关系和扶养事实两方面材料。
财产范围要先析产再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房产、存款、车辆在婚内取得的时间点,家庭共同出资的凭证,都直接影响可分割遗产的基数。
四、选律师时看什么,费用怎么划边界
选择天津的遗产继承律师,可以围绕上面这些争点去核对对方的回答方式,而不用看宣传口径。可以请对方就本案说明:继承人范围依据哪一条、遗嘱适用还是回落到法定继承、放弃或者接受表示的时间节点在哪、份额调整靠哪些材料支撑。回答能落到条文和条件上的,说明思路清楚;只给结论不讲前提的,后续容易反复。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的对价,应当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方式、计费基数和支付节点;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标准和收取主体各不相同。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和统一报价,任何具体金额都要以律所书面报价和相应机构的收费依据为准。拟议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路径意见、协商方案、诉讼代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清。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记录 | 继承开始的时间 |
| 户口本、婚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 | 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的主体 |
| 丧偶儿媳、女婿的赡养支出与共同生活记录 | 是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遗嘱原件及形成、保管、交付记录 | 遗嘱是否存在、有无撤回或变更(形式与效力需另行核对) |
|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证据 | 六十日期间的起算 |
| 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及作出时间 | 是否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
| 房产、存款、车辆凭证及婚内取得时间 |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 |
| 扶养支出、共同居住、收入与劳动能力证明 | 照顾、多分、不分或者少分 |
| 协商往来信息、调解记录 | 是否已经协商不成,可否进入调解或诉讼 |
清单的用途是让每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避免材料堆在一起却说不清证明什么。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可能有不同用途,例如协商记录既能证明协商过程,也能证明协商未成,整理时按用途分组即可。
结语
天津的遗产继承事务适用全国统一的继承规则,真正决定走向的是三件事:协议与遗嘱的适用顺序、继承人范围与财产基数的核对、协商与诉讼之间的取舍。先把死亡时间、亲属关系、遗嘱原件、放弃表示的时间、婚内财产取得时间这几项对齐,再谈份额和方案,后面的沟通会顺畅很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路径意见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核对,具体承办安排与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政府部门转载页面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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